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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15:58:23

理大衝突|涉佐敦參與暴動罪成判囚 兩男上訴指暴動完結後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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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發生激烈警民衝突。(資料圖片/蘇文傑攝)

2019年11月18日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發生激烈警民衝突。(資料圖片/蘇文傑攝)

2019年11月中理工大學外爆發衝突,9名男女涉於佐敦拔萃女書院外參與暴動,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其中兩男被判監38個月,今(14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人指現場四通八達,質疑原審法官何以肯定兩人從彌敦道走到加士居道,指兩人於暴動完結後才被捕,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早已在暴動現場。上訴庭法官則指沒有證據解釋為何兩人於現場出現,質疑為何原審法官不可推論兩人已在場參與暴動。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6個月內以書面宣判。

兩名上訴人陳子謙,現年30歲,報稱從事飲食業;黃適哲,現年23歲,報稱學生。兩人早前被裁定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拔萃女書院外參與暴動罪成,分別被判監38個月。

上訴方:原審法官沒有證據裁定兩人從彌敦道進入加士居道

上訴一方指,原審法官沒有證據裁定兩人從彌敦道進入加士居道,現場四通八達,上訴人可從志和街或北海街進入加士居道,即使上訴人在場,亦沒有證據顯示兩人何時抵達現場。原審法官裁定暴動於當日1時33分完結,「速龍」小隊開始掃蕩3分鐘後拘捕首名上訴人,次上訴人則於7至8分鐘後被捕。上訴一方又指,若法官不知道兩人如何抵達現場,亦沒有證據顯示兩人抵達時正發生暴動、警方正在掃蕩中或暴動已完結,因此兩人有可能於暴動完結後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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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法官則認為,若兩人當時更遲才抵達現場的話,情況顯得更奇怪,當時警方已進入現場及推進,若在場人士明知掃蕩中,理應調頭離開,而非跑向警方方向,若沒有特殊解釋,法官便可推斷上訴人早已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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