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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18:35:00

童樂居虐兒案|46歲職員判囚4個月 官直斥被告悔意成疑 行為極度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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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虐兒案|46歲職員認襲擊兩歲童判囚4個月 官:悔意成疑 首名認罪的46歲資深幼兒工作者,被判即時監禁4個月

「童樂居」虐兒案中,首名認罪的46歲資深幼兒工作者,早前認罪,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4個月。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去年底爆出虐兒醜聞,至今共27名職員被控落案起訴。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雖然被告認罪,但悔意令人懷疑,因此有需要判處即時監禁。在反覆觀看涉案閉路電視片段後,不能認同被告兩次虐兒事件中所聲稱的原因。

官痛斥被告行為「極度過火」

在首次虐兒事件中,聲稱因想阻止受害男童B與其他小朋友的身體接觸,而拉其頭髮及手腳,指出如果只是想分隔兩名兒童,根本無需作出涉案一連串行為,批評被告行為遠遠超出其所述之目的。加上B在遊戲期間與其他兒童的互動並非不尋常,被告作為一名母親及富有經驗的兒童工作者,明顯是反應過敏,痛斥其行為對於僅得2歲的B而言「極度過火」。對於被告解釋當時只是捉住B的髮圈,黃官直言不明白此與案情的嚴重性有關,B戴了髮圈不代表他感受不到痛楚。

官:沒哭泣不代表感受不到痛楚 B被推後雙手抱頭

而第二次虐兒事件中,黃官指出B當時只是把頭部稍為向旁邊垃圾桶伸出,卻遭被告用力撞向牆邊,力度猛烈至B的頭部回彈。然而,B事前沒有作出任何行為挑起被告情緒,被告毫無疑問是情緒失控,發洩在B身上。雖然觀看片段無法肯定B有否哭泣,但即使B沒有哭泣,也不代表他感受不到痛楚,或者痛楚並非強烈,因他在被告施虐後頭部回彈,更雙手抱頭。

被告求情指B經常拖延

被告解釋B經常拖延,惟黃官不接納此作求情因素,反駁2歲幼童未能盡速完成日常行為也屬正常,而且B當日不曾作任何拖延行為,直斥被告施虐與管教日常生活完全偏離。縱使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行為對B有身心影響,但可以肯定他在兩次事件中均受到相當程度的痛楚。被告在B尚處於心智急速成長時期作出這些行為,實屬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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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需明確地傳遞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的嚴重後果

黃官又言,法庭必須向兒童工作者,特別是在大型機構照顧眾多兒童的人,明確地傳遞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的嚴重後果;又特別提到涉案受害幼童基於家庭因素,經社署轉介後受託於「童樂居」,被告擔當著重要角色,必須愛護他們。

首名認罪的46香詠姍早前承認在旺角砵蘭街387號地下「童樂居」內,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兒童責任,故意襲擊2歲男童B,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包括用力將其頭部撞向牆至反彈、扯頭髮及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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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透露,被告先後兩度襲擊男童B,去年1130日於活動室內,一手拉B的頭、一手扯其頭髮,再在B欲離開之際拉其手腳;及至同年1217日,又在另外7名兒童面前,於洗手間內突然用力將B的頭撞向牆,令B的頭隨即反彈。

案中被落案起訴的27名職員中,有10人留在裁判法院審理,認罪被告香詠姍今日判刑,餘下9人則分別押後至7月及8月再訊;另外17人的案件,已轉介區域法院排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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