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港人熱愛旅遊景點之一。(資料圖片/中通社)
一名擁有台灣護照的香港男公務員,早前被台灣當局發現達到服兵役年齡,卻未有接受徵兵體檢,涉嫌違反當地的《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涉事男子否認逃避兵役、強調對居台灣母親二十多年前為他申請台灣護照一事毫不知情。法庭考慮到被告自幼在香港成長,與台灣連繫因素淡薄,加上其台灣戶籍及護照均由母親在被告年幼時一手代辦,裁定他無罪。
曾被要求回台處理兵役事宜
案情指,在香港出生的胡姓被告曾於1999年8月前往台灣,其母親同月為當時年幼的被告在台中市西屯區設立戶籍及申請台灣護照。被告之後先後用台灣護照出境5次、入境4次,最後一次出境是2005年2月;其母2006年底為被告辦理兵籍調查,翌年辦理遷出登記註銷戶籍。
被告隨後在2016年2月用香港特區護照入境台灣,由於他並不具備海外適齡入伍的「僑民役男」身份,隨即被台灣當局列入徵兵監管名單。他在當時至2018年8月期間,曾4度以香港居民身份申請赴台旅遊,台中市西屯區公所遂去信至其原本台灣戶籍地址及刊登公告催促,要求他在6個月內返回台灣處理兵役事宜。然而限期2019年初屆滿後,被告仍未有按指示接受兵役體檢,故被控「無故未接受徵兵處理」罪。
被告解釋母親生前無提及
案件早前在台中地方法院審理,被告在庭上承認未有在限期內接受徵兵檢查,但堅決否認有任何逃避兵役的意圖。他指自己自小在港生活及升學、目前任職香港公務員,從不知道自己擁有台灣戶籍或有服兵役義務,而申請護照、遷入遷出戶籍及兵籍調查均由其已故母親一手處理,母親生前亦未曾向他提及。他又說,年幼時出入境台灣的證件均由母親保管,他對出入境過程毫無印象,成年後亦一律以香港特區護照進出台灣及只是短暫停留。
法院上周就案件裁判,指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罪名前提是被告須有「避免徵兵處理」的主觀意圖,考慮到被告在港出生及長大、多次赴台均逗留極短暫時間,確實與台灣連繫因素淡薄,而其母親為他辦理戶籍及護照事務時,被告分別年僅11、18及19歲,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情,判處他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