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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04:29:57
日報

公屋居屋政策及遺產條例 終院裁定排除同志伴侶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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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律政司及房委會上訴。

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房委會及律政司上訴,裁定資助房屋政策及遺產條例排除同性伴侶屬違憲,判詞指海外同性婚姻關係與異性婚姻無異。政府及房委會均表示尊重終院的裁決,會仔細研究判詞,以決定適當的跟進行動。婚姻平權協會歡迎裁決,指判決清楚表明任何性傾向人士都應受到法律保障及尊重,差別待遇只會引來更多歧視。

涉及的案件分別是同性伴侶的公屋居住權、居屋居住及擁有權,以及遺產繼承問題。其中兩宗案件的原答辯人吳翰林於2020年離世,轉由配偶李亦豪代表答辯。李和吳在英國結婚後,因房委會不承認同性婚姻,李亦豪未能以「家庭成員」身份入住該居屋,亦不能繼承居屋業權。另一申請人為Nick Infinger,他與丈夫於加拿大結婚,二人均為香港永久居民及符合入息資格,隨後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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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居屋無損異性夫婦權利

終院頒下判詞指,異性夫婦從來無單獨享有申請公屋及居屋的權利,與其他合資格家庭關係申請均在同一隊伍輪候,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居屋,無損異性夫婦的權利;又指《基本法》規定異性伴侶才享有受憲法保障的婚姻權利,但不代表房委會的政策免受平等條文審視,因為申請公屋居屋權利,不包括在婚姻的法律地位之內。

終院續指,房委會首要目標是滿足弱勢社群的住屋需要,政策無因異性夫婦是否已生育、計劃生育或有否生育能力而加以區別待遇,故拒絕接納房委會指只有異性夫婦具有生育能力,可支持政府促進人口增長目標的理據。

判詞︰海外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無異

至於遺產條例,終院指,海外同性婚姻是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具公眾性和排他性,與異性婚姻無異,關係同等密切,亦超越純粹同居的關係,裁定海外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婚姻,屬合適的比較對象。

政府一方指,就同性和異性婚姻的差別待遇,是為保持涉及婚姻的法例中「有效婚姻」的一致性。終院法官拒接納該說法,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立法目的,與其他婚姻法例有別,故認為政府所指的一致性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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