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一名30歲姓陳本地男子早前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 罪罪名成立,昨日(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兩個月。
2024年5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人員發現有人在一個網上討論區發布帖文討論一宗當時已審結的「非禮」案件,而帖文的部份內容則煽惑他人將案中的一名女士的個人資料在網上發佈。警方經深入調查後,於今年3月拘捕該名男子。經徵詢法律意見後,警方以「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起訴被捕人。
現行香港法例保障易受傷害證人的權益及身份,避免其身份被泄露。警方會繼續聯同相關部門維護現時保障易受傷害證人的制度。
警方重申,互聯網世界不是無法可依的虛擬世界。根據香港現行法例,大部分針對現實世界用來防止罪行的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世界。若有人嘗試藉着網絡世界作出違法行為,警方必定會嚴正執法,以維護香港的公共安全及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