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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1:04:07

陳文敏質疑牌照施加國安條件 食環署署長:奉公守法持牌人毋須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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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資料圖片)

食環署早前向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新簽發及續期牌照施加國家安全條件,持牌人及其董事、僱員等「關連人士」不得作出「冒犯行為」,否則可被釘牌。資深大律師陳文敏昨日(18日)在《明報》撰文,質疑食環署在牌照施加與國安有關的牌照條件。

食環署署長吳文傑去函《明報》總編輯表示「指出事實,以正視聽」。食環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向所有按該條例新簽發及續期的牌照及許可證施加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牌照條件,有關舉措是為了防範和制止不利國家安全的行為,是履行食環署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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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在《明報》撰文,質疑食環署在牌照施加與國安有關的牌照條件。 食環署署長吳文傑去函《明報》總編輯表示「指出事實,以正視聽」。(環境及生態局FB)

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在《明報》撰文,質疑食環署在牌照施加與國安有關的牌照條件。 食環署署長吳文傑去函《明報》總編輯表示「指出事實,以正視聽」。(環境及生態局FB)

不存在踰越食環署法定權力

吳文傑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3)條明確規定,凡特區法律授予某人任何職能,該職能須理解為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任何人在執行職能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的因素,並據此給予適當考慮。因此食環署在按法例簽發牌照或許可證時,有權加入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條件,以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不存在踰越食環署的法定權力。

吳文傑指雖然牌照條件要求持牌人及其董事、僱員等「關連人士」不得作出「冒犯行為」,但「冒犯行為」指明只針對與牌照相關的行為和活動,所以持牌人毋須擔心關連人士的私人行為會影響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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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人有維護國安義務

他強調,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牌照持有人與所有香港居民一樣,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食環署新增的牌照條件,主要旨在防範和制止不利國家安全的行為,奉公守法的持牌人毋須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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