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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04:30:56
日報

駐港國安公署履職場所列禁地 政府擬訂國安條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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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鑼灣國安公署

擬議的《國安條例》附例賦權特首刊憲把駐港國安公署履職場所列為「禁地」,圖為銅鑼灣國安公署。(吳康琦攝)

特區政府擬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就駐港國安公署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包括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案,於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披露有關調查的任何資料,並同時賦權行政長官把公署履職場所列為「禁地」。律政司長林定國表示,國安風險或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又稱附例並無賦予公署新權力。

立法會前日傍晚6時許突宣布,昨下午加插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討論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保安局與律政司昨早向委員會提交文件,提出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制訂附屬法例,就駐港國安公署的職責條文訂明具體細節,並根據《條例》第42條把公署履職地方宣布為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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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第55條列明,若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或國安面臨重大現實威脅情況等3項特別情形,經特區政府或公署提出並報請中央批准,公署便可按第55條行使管轄權。文件指出,附例會列明當公署管轄案件時,特區政府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條例同時會訂明相關民事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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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出現港警直接聽公署命令執勤

政府消息人士稱,警員是公務員一部分,在該等特別情形下本身就有責任協助和提供便利,但特區政府只是有義務提供協助,不存在會要求港警直接聽從公署命令執行職務,又稱該條文也不包括指令法院進行某些工作。

當局在文件同時提到,公署的履職場所應受適當保護,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的行為,建議附例賦權行政長官藉刊憲,宣布把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強調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和不影響周邊社區。附例同時擬加入條文,讓公署製作或發出證件或證明文件證明其身份,並把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等列為違法行為,以及要求在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知道或懷疑公署正辦理案件的任何人均不得披露調查相關資料,任何人亦不得獲取、管有或披露相關工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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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完善護國安「只有進行時」

在立法會聯席會議上,林定國強調附例目的是更有效實施《港區國安法》關乎公署職責的條文,並無賦予公署新的權力,至於要求政府人員按要求提供協助時,亦必須依法行事、符合需要性及合理性,其他針對妨礙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等行為,就是參照本港現行法例及常見罪行;強調會清楚界定各罪行的元素,及設有例外情況、免責辯護,市民及組織不會誤墮法網。他指,訂立附例屬完善維護國安工作一部分,「只有進行時,冇完結時嘅憲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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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長鄧炳強就稱,目前國際形勢非常嚴峻、風雲色變,舉例說兩周前美國中央情報局針對中國公開宣布大量招攬叛國者,「所以我哋必須早一日,得一日。」他又稱,把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用意是防止間諜或有人到公署辦公地方搗亂,而公署有需要蒐證時,執法部門有義務協助封鎖有關地方,故毋須把蒐證地方劃為禁地。他指,當局刊憲時會標示禁地的地址和座標,如軍事禁區等,而指明的地方不會有部分樓層屬其他機構的情況。

鄧炳強會後被問到訂立附例是否應北京方面指示時,未有正面回應,只表示附例目的是協助公署工作,因此在制定細則時與公署有適當溝通。消息人士被問到為何突然制訂附例,是否針對鄒幸彤案、黎智英案或長和擬出售巴拿馬港口等事件,他強調沒有針對任何案件、形容這只是猜想。相關附例昨交立法會諮詢,並將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制訂,附例建議在刊憲當日實施;違反附例者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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