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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Jul-09 12:31
更新:2026-Jul-09 12:31

831灣仔暴動案 社工陳虹秀重審後罪成 上訴庭拒批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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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灣仔暴動案重審,社工陳虹秀罪成判監3年9個月(資料圖片/路透社)

831灣仔暴動案重審,社工陳虹秀罪成判監3年9個月(資料圖片/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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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31日的灣仔暴動案,上訴庭撤銷「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的無罪裁決後發還重審。陳虹秀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39個月。陳虹秀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今日(9)於高等法院聽取陳詞後,認為未能提出全理可爭辯上訴理由,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人陳虹秀(49),被控於20198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上訴方代表大律師吳宗鑾陳詞時,提出案中沒有足夠證據顯示陳虹秀與現場示威者有足夠聯繫,而陳在現場叫喊要求警方克制等亦非挑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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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表明不否認「疊加效應」,但陳在案發時的每個行為都屬「中性」,並未指向犯罪。彭官指,上訴方對疊加效應的理解有偏差,並舉例如果有人事前把刀放在兇案現場、案發後取回刀,及事後與疑兇一起離港,如果獨立來看每項行為都是中性。彭官又指,即使醫生、護士、救護人員身處暴動現場,若客觀行為協助、支持暴動,同樣可構成參與暴動罪,定罪關鍵在於行為本身,而非職業身份。

所提理據非合理可爭辯上訴理由

最終,彭官認為上訴方提出案中證據不足以證明陳與其他人共同行事、鼓勵其他示威者及有意圖參與暴動等,均屬事實方面的爭議,並非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向她發出減時命令警告,即可以繼續提出上訴,屆時會由3名法官聽取她的申請,但如3名法官拒絕,她等候上訴期間所服的刑期,將會不計算已服刑期之內,變相增加實際監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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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CACC10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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