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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Jul-16 15:18
更新:2026-Jul-16 15:18

涉警總內三度非禮女下屬 高級警司周毅剛3罪成7.31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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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警總內三度非禮女下屬,高級警司周毅剛3罪成7月31日判刑。(資料圖片)

涉警總內三度非禮女下屬,高級警司周毅剛3罪成7月31日判刑。(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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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警司周毅剛被指前年於警總摸女下屬臀部,又在部門聚會上捉女方的手放於自己褲襠稱「扯旗」等,今日(16)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猥褻侵犯全數罪成。裁判官何慧嫻裁決時指本案性質嚴重,監禁式刑罰適合,考慮到被告是初犯,故先索取背景報告及事主創傷報告等,將案件押後至731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被告周毅剛(51),被控於2024619日,在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41樓猥褻侵犯女子X;以及同年111日在警察總部41樓會議室及41樓總務室猥褻侵犯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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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官裁決時表示,在場目擊者均形容X遭非禮後的狀態為震驚、哭泣,及「口震震」,這是遭非禮的短時間後的即時反應,難以假裝。對於辯方對事主口供有多項批評,包括說事主若在事發時大叫,便可把被告行為公諸於世,官拒絕接納,指當時在場人士專注聽取事主上司致詞,而被告是事主「上司的上司」,要在那個時刻引起全場注意,並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事。

「地下情」卻沒有通訊及合照

何官又直言,被告所指的「地下情」卻沒有任何通訊及合照,僅在房間內拖手及聊天。兩人關係如此膚淺及兒戲,難以視為兩個成年人間的地下情,亦難以相信X會要求被告與女友分手。何官又認為,若X是如被告所說般輕眺、風騷,會常以嬌嗲聲音對他說話,為何地下情僅限於辦公室內拖手,而沒有一同外出遊玩及私下聯絡。本身地下情沒有私下通訊「已經好不尋常」,若只能在辦公室保持低調地相處,必然更加需要日常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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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結束關係卻於聚會故意靠近

被告提及不想同事發現地下情關係,X又問他何時與女友分手,認為X不會配合隱瞞關係,覺得她「好煩」及難以控制,因此想結束關係。何官認為,被告理應與X保持距離,卻在聚會期間靠近及接觸X的腰部及臀部,儘管被告辯稱是「禮貌動作」,但其說法不合邏輯及一派胡言。若被告覺得X好煩,理應在X離開聚會後鬆一口氣,卻獨自前往會議室尋找X,儘管被告解釋不知X單獨在會議室。何官質疑,被告認為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在眾人面前找X必然會令他人覺得奇怪,惟被告卻提及過不想地下情爆光。何官認為,被告明顯是企圖拉近與X的距離,以將X描述為主動接近他的人,他的說法令人匪夷所思,並不可信及不可靠,終裁定3項非禮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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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ESCC315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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