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違法攜帶另類吸煙產品入境,最高可被判罰200萬元及監禁7年。(資料圖片/吳康琦攝)
本月10日一名從日本抵港的男子,被海關在其行李檢獲36,200支另類吸煙產品,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接獲香港海關通知後,隨即拘捕及檢控該名男子。他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6個月,衞生署歡迎判決,並忠告市民和旅客切勿攜帶電子煙、加熱煙產品或草本煙等另類吸煙產品進入香港。
衞生署表示,自有關控煙酒辦督察拘捕權的法例修訂去年9月生效以來,控煙酒辦已就28宗攜帶大量另類吸煙產品入境的案件提出檢控,共有30人被定罪和被判處監禁,刑期由4周至8個月不等。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產品及草本煙,即屬違法,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罰款50萬及監禁2年,而經公訴程序定罪則可判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同時,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任何人不得推廣、製造、售賣或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控煙酒辦會繼續密切監察和持續執法,打擊相關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