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2010年激光矯視後角膜糜爛,醫委會判指控不成立。(資料圖片)
醫委會今日(29日)就一宗2011的投訴展開聆訊,涉案眼科醫生被指未為病人講解風險下進行激光矯視,及後病人出現「復發性角膜糜爛」時亦未有提供適治。代表醫委會秘書處的控方律師表示,控方決定不提證據起訴,研訊小組商議後宣判指控不成立。
涉案眼科醫生饒文杰,被控於2010年未有對一名女病人履行其醫生職責,於2010年5月28日未有向該病人充分講解相關風險下,為病人安排兩邊眼睛進行激光矯視,其後未有為病人提供其他治療建議,以及於2010年9月6日錯誤地為病人右眼進行「角膜切除術」或「全角膜切除術」。病人於2011年因對治療不滿而向醫委會投訴饒文杰。
涉案醫生饒文杰今日未有出席研訊,代表醫委會秘書處的控方律師表示,控方決定就有關指控不提出證供作起訴。醫委會法律顧問提醒研訊小組,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辯護人無需證明自己無罪。研訊小組主席鄧惠瓊宣讀判詞,稱醫生專業失當是嚴重指控,小組需檢視所有證據再作判決。考慮控方後不提任何證據及法律顧問意見後,宣判指控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