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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Oct-21 15:10
更新:2026-Oct-21 15:10

涉火炭站及沙田街頭露械 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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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火炭站及沙田街頭露械,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

涉火炭站及沙田街頭露械,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

政府飛行服務隊一名空勤主任涉嫌在火炭站及沙田街頭露械,早前否認兩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案件今日(2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常子謙認為涉案疑犯的行為非常可疑,但首名事主對被告是否有拉下褲子及露下體的觀察存疑,次名事主對疑犯身份的辨認亦欠穩妥,不能排除誤認身份的情況,終裁定罪名不成立,其家屬聞判落淚。

被告吳百恒(39歲),被控去年11月2日在港鐵火炭站大堂近C出口,以及今年1月16日在沙田好運中心桂林閣外,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於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地暴露其陽具。

常官裁決時稱,被告是火炭站事件中的疑犯,但事主對於被告是否有拉下褲子,及其陽具有否勃起的觀察存疑。雖然被告的行為非常可疑,他停下望向事主致對方驚嚇擋面,隨即轉身離開並在褲頭位置有所動作,被告沒有進入閘機,反映他並非為乘搭地鐵而入站,惟因事主證供中的疑點,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曾露出陽具。

至於另一控罪的沙田事件,事主對涉案男子的形容非常空泛,其就著辨認身份的證供存在不少疑點。常官提及事主對於涉案男子身高的證供反覆,曾稱男子高約1.7米,後於盤問時又同意界乎1.6-2米,反映事主並不肯定涉案男子的身高,而事主在盤問時才提及有關鞋子及胡鬚的細節,認為她有將推論或猜測當作記憶之嫌。常官表示認人方面的證供強差人意,其他證據未能協助,不能排除有誤認身份的情況,故裁定兩罪均不成立。

案件編號:STCC148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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