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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Nov-03 12:57
更新:2026-Nov-05 14:32

黃之鋒案|黃之鋒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囚10年 李家超:其團夥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禍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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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中通社資料圖片)

黃之鋒(中通社資料圖片)

正就35+顛覆國家政權案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指與羅冠聰等人,串謀請求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他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譚耀豪於周四(5日)上午判刑認為本案屬罪行重大,以監禁13年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折扣等,終判處黃之鋒監禁10年,其中2個月2日與「35+」顛覆案餘下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黃之鋒(29歲),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黃之鋒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路透社) 黃之鋒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路透社)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歡迎法庭對黃之鋒作出重判,顯示法庭確定相關罪行重大。(路透社)

李桂華:冀黃之鋒在獄中反省自己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歡迎法庭對黃之鋒作出重判。他指黃之鋒未成年已經參與社運,18歲開始涉及不同罪行,包括觸犯國安法等,形容他犯案纍纍,當中包括在2019年6月的包圍警總事件,黃之鋒是以組織及煽動者身份被控告。

李桂華說各項事件反映黃之鋒是不願意守法的人,連法庭亦不放在眼內。李桂華希望黃之鋒在餘下於監獄的日子,繼續反省自己對國家及香港做過的錯事和壞事,培養守法精神,及好好認識國家。

黃之鋒自2020年11月23日開始還押,至今羈押時間已經超過2,100天。根據《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分兩級量刑,罪行重大可判處10年監禁至終身監禁,一般情節量刑則為3年至10年監禁。

政府依法充公黃之鋒罪行相關財產

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團夥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其中的禍首,先是阻撓特區政府推動國民教育,意圖削弱青少年的國民身分認同,繼而成立激進組織、煽動學生違法,更宣揚「港獨」、「自決」主張,在2019年「黑暴」、港版「顏色革命」中推波助瀾,其惡行纍纍。李家超說,黃之鋒屢次犯法,包括組織、參與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非法集結、藐視法庭等,視法律如無物。黃之鋒、羅冠聰等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持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積極推動美國通過涉港法案,公然乞求外國對華對港制裁。

李家超又說,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團夥仍毫無悔改之意,肆無忌憚地繼續充當外國和境外勢力的代理人,恣意持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妄圖通過境外勢力對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施壓,禍港賣港、怙惡不悛;黃之鋒更參與「35+計劃」,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此等惡行均屬極之嚴重的罪行,不僅嚴重損害了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更直接損害了廣大市民的切身福祉與社會穩定。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法庭對黃之鋒予以重判,徹底打破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披著所謂「國際線」或「國際倡議」外衣便能逃避法律追責的幻想,向國際社會表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決心。這次判刑顯示法庭確定本案涉及外國勢力,案情嚴重,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此外,特區政府會依法充公黃之鋒的罪行相關財產。

案件編號:HCCC18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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