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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Mar-23 14:33
更新:2026-Mar-23 14:33

港府修訂國安法實施細則 不提供電子設備密碼可罰10萬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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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執法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密碼或解碼方法,修訂新增了「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

政府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執法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密碼或解碼方法,修訂新增了「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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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3月23日)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並於同日生效。

賦權海關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

根據憲報,現時實施細則第2(3)條,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或警務人員,可按照附表3所訂,行使以下方面的權力: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的財產。新修訂增加了「海關人員」,換言之新修訂亦賦權海關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物品擁有人或相關人士可於60日內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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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執法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密碼或解碼方法,修訂新增了「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任何人如沒有遵從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1年;作出虛假陳述也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3年。

政府發言人說,特區政府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安措施,以及時防範和化解隨時出現的國安風險,今次修訂是基於過往累積經驗而成,經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制定,毋須經過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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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立法會介紹修訂內容

政府並指,已經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及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提出,於周二(24 日)舉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由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向委員介紹修訂内容。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facebook專頁帖文,表示這是香港特區履行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一步,是築牢國家安全防線。

鄧炳強說,這次修訂吸取了香港特區過去多年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實踐和執行經驗、參考了相關法庭案例,進一步完善了執法機構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的措施,並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安排,全面提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我必須強調,這次修訂完全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更絕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我們的目標清晰,是針對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守護奉公守法市民的安全與福祉。國安風險絕不能掉以輕心,必須與時並進,確保防線牢固,以維護國家及香港社會的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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