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鈞(左)和鄧炳強會見傳媒。(鍾式明攝)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表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會公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相關規定適用於今次的修訂細則。
張國鈞指出,修訂細則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及活動,符合《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有關保障人權的規定,體現普通法重視人權和程序保障的核心精神和原則。他又指,修訂細則已借鑒本地現行法例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相關條文絕非香港獨有。
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定實施細則的權力,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賦予,因此法例毋須經立法會審議;但修訂細則刊登後,特區政府已第一時間向立法會兩個委員會提出舉行聯席會議,向議員介紹修訂內容;又強調修訂細則絕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
並非隨便在街上要求市民交電話密碼
鄧炳強稱,警務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否則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及監禁1年;但聽到很多人指,警方日後可以隨時在街上叫人交出電話密碼,影響私隱,他說,有關講法是錯、嚇人和誤導人。他表示,警務人員必須基於國家安全原因,以誓章向法院申請手令,當法院批准後才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並非隨便在街上要求市民交出電話密碼,今次新增罰則是非常合理;又指相關法例在其他很多司法管轄區都有,包括英國、澳洲、新西蘭、愛爾蘭和新加坡等。
民建聯議員葉傲冬表示,如果疑犯的所有證據均在手機中,不交出密碼只是判監1年,交出的話可能判10年,關注罰則是否阻嚇作用。鄧炳強回應,當局有科技開鎖,只不過需要時間,因此會延誤搜查,但不會阻礙搜證。
公民黨議員李梓敬詢問,修訂細則為何授權不屬於警務處國安處的海關人員,充公具有煽動意圖的物品。鄧炳強表示,早前有案件海關扣查煽動刊物,但需要警方才可撿取或充公,因此要進一步優化,由海關自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