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資料圖片/羅庸軒攝)
一名居住在紀律部隊宿舍的時任警署警長之妻,稱自2019年11月起受疑似上層單位的噪音滋擾,與夫向警察部門投訴,但部門沒作出後續行動,令她一度嘗試自殺。申請人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後續更就調查期間的不滿,接連向其他地區的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均被列為須知會投訴,而非較嚴重的須匯報投訴。她不滿警務處處長將針對新界投訴警察課的投訴歸類為須知會投訴,周二(24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希望法庭推翻決定。
指樓上傳出打籃球移動家具聲音
申請人為王佩玲,擬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申請人的丈夫案發時是警署警長,二人住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自2019年11月起,他們受疑似來自上層單位的噪音滋擾,包括打籃球、跑步及移動傢俬的聲音。她們多次向部門投訴。儘管調查期間,警員曾聽見從上層單位傳來聲音,但沒有任何針對上層單位的後續行動。
申請人不滿噪音滋擾及不作為,2020年8月在宿舍天台嘗試自殺。她於同年12月向九龍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包括不滿秀茂坪警署警員未就上層單位噪音滋擾作行動;及在她嘗試自殺時粗暴地將她扯入室內、錯誤地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將她送醫等。2021年8月,申請人不滿九龍課的決定,而對新界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指九龍課警官錯將她的個案列為須知會投訴,而不是須匯報投訴,及未能對上述噪音投訴進行徹查等等。
申請人其後分別獲新界區及港島區投訴課警員回覆,指有關投訴無法證實或無過錯,並把是次投訴列作「須知會投訴」。入稟狀強調,申請人丈夫針對新界區投訴課警員的投訴,牽涉警員執行職務期間的行為,投訴是真誠作出,並非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符合《監警會條例》中「須匯報投訴」的定義。申請方要求法庭把針對新界區投課警員的投訴,宣告為「須匯報投訴」,質疑警方把該次投訴界定為「須知會投訴」不合法及不合理。申請人要求法庭撤銷警方上述決定,並宣布2023年7月的投訴為「須匯報投訴」,及下令處長重新考慮相關決定。
案件編號:HCAL625/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