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表示將繼續密切留意行業發展,並適時向業界反映消費者的關注。(蘇文傑攝)
消委會每年均接獲逾100宗有關外傭中介公司的投訴,涉及外傭未能如期到任的替補安排、選定的外傭接連爽約、外傭的語文能力不符預期等,而今年首季亦已接獲29宗有關投訴,與去年同期相約。消委會表示,將繼續密切留意行業發展,並適時向業界反映消費者的關注,推動業界提升服務質素。
個案一:外傭爽約替補人選要求更高薪
投訴人於2月初與一名在港的外傭進行視像面試,並於翌日透過即時通訊軟件向A公司確認聘用及繳付約16,500元服務費。然而到了2月中,A公司表示未能聯絡該外傭,投訴人隨即要求退款,4日後再次要求退款時,A公司引用合約條款指已列明外傭有可能悔約,不會退款但可以提供替補人選,投訴人須於60日內選定。然而,3名替補人選中,1人不符合要求,另外2人則要求更高的薪酬,投訴人認為並不公平,因為整個過程中皆透過即時通訊軟件進行,從未簽署合約,直至被拒絕退款後,查閱A公司的交易文件才發現有關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自由度和議價能力。
A公司回覆指,在投訴人確認聘用第一位外傭前,已向她發送服務合約及列明退款和更換外傭條款的文件。由於投訴人及後同意交易並轉帳付款,合約即告生效。消委會調停時關注有關退款條款對消費者是否公平,及銷售過程中A公司有否讓投訴人充分理解並同意相關合約條款,經多次商議後,A公司最終同意全數退款。
個案二:準僱主等候5個月仍落空
投訴人於7月透過B公司選定外傭後,便繳交14,800元服務費。該外傭原定10月中到港就職,惟及至10月初,B公司表示外傭失聯,建議投訴人更換另一名外傭,並指由於新外傭來自另一國家,需要額外收取2,000元手續費,投訴人同意並付費。第二次聘用過程中,雙方主要透過即時通訊軟件溝通,B公司沒提供另一份合約予投訴人簽署確認,及至12月中新外傭同樣爽約。投訴人表示需要兼顧工作和家庭,加上兒子的身體狀況亦需要特殊照顧,因此急需一名外傭協助,惟等候5個月仍未成功聘用,遂向B公司提出退款遭拒。
B公司指合約條款列明如外傭爽約可安排免費更換,但不設退款。然而,投訴人表示B公司安排的外傭已兩度爽約,對其服務失去信心,消委會遂再次與B 公司調停,促請其重新審視個案。最終B公司同意向投訴人退回一半服務費,投訴人亦接受。
個案三:中介確認外傭懂英語 惟履職後難以溝通
投訴人於C公司安排下,透過即時通訊軟件與一名身在外地的外傭進行英語面試。過程中,投訴人留意到外傭那邊不時有另一把聲音協助其回應,C公司職員解釋指外傭因怯場才需要他人陪同,投訴人再查詢時獲職員確認外傭英語能力沒有問題,投訴人遂同意聘用並支付約14,000元費用。然而外傭履職後,投訴人發現外傭未能理解簡單英語。其後,投訴人多次嘗試聯絡C公司反映問題及要求跟進均未獲回覆。
C公司回覆指,在招聘過程中已安排面試,讓投訴人了解外傭的語文能力,但理解其英語能力與投訴人期望有落差,因此可安排免費更換一次外傭。投訴人其後通知消委會,指已在C公司的安排下與另一名外傭進行面試並會聘用,毋須繳交額外費用。
聘請外傭時建議
消委會建議消費者聘請外傭時,應選擇持有效牌照的職業介紹所,並留意該公司有否依循《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的要求,可以瀏覽勞工處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並要向外傭中介公司清楚說明對外傭的期望,如有任何特殊需要宜盡早提出。面試時如對外傭資料有所關注,宜即場向其多了解;如懷疑有人協助外傭,應立即向中介公司提出以消除疑慮。部分外傭中介公司的合約或會列明客戶付費即表示同意條款和安排,毋須再簽署合約,因此交易前要仔細閱讀合約或服務協議,交易後應索取及保留合約及收據等交易文件,並保留與中介公司的溝通紀錄。聘請外傭時,應向中介公司再三確認甚麼情況下可以退款或更換外傭,並查問有否訂立服務保障期及額外收費等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