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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Jul-20 14:50
更新:2026-Jul-20 14:50

大角咀拳館命案 14名被告謀殺罪不成立當庭釋放兼獲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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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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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男子於2021年在大角咀一拳館昏迷送院,其身體多處有可疑瘀痕,留醫39天後不治。涉案13男1女被捕,被控謀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及協助罪犯等3罪,他們否認控罪受審,法官胡雅文上周四(16日)於高等法院裁定案件中所有控罪的表證不成立,律政司一方上周五(17日)確認不會就上訴採取進一步行動,法官今日(20日)指示陪審團裁定14名被告罪名不成立,並批准所有被告的訟費申請。14名被告當庭釋放。

控方確認不會上訴

控方在案中主張一眾被告夥同犯罪,13名被告在拳館內對死者施襲,致死者頭部受傷昏迷,最終死亡。辯方指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任何人施襲或造成死者死亡,沒有目擊者、沒有通訊紀錄或閉路電視片段等,亦沒環境證據支持控方推論。醫學證據顯示死者有急性硬膜下血腫,有可能為癲癇發作、跌倒、吸毒或拳擊意外所致,且死者體內驗出可卡因和酒精,專家指有可能增加癲癇風險或引發致命後果。本案沒有證據證明眾被告曾用任何武器,控方也未能提供死者何時受傷等具體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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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經考慮後認為控方沒有足夠事實讓陪審團合理推斷死者是被謀殺,眾被告間存在夥同犯罪計劃的指控亦缺乏基礎,閉路電視片段只顯示被告進出拳館,並無顯示曾發生襲擊。法官強調如控方未能證明任何被告有具體行為導致死者死亡,便無法確立因果關係。陪審團若僅依靠控方缺乏事實證據的間接推論,即使在正確法律指導下,也無法合理地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謀殺罪成立。法官最終裁定本案所有罪名表證不成立。

妨礙司法公正與協助罪犯罪名亦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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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13名被告包括謝家齊(26歲)、周文康(33歲)、徐俊彥(26歲)、李婉彤(34歲、女)、蔡熊(27歲)、郭耀淇(26歲)、黎嘉寶(28歲)、林俊康(29歲)、吳庭富(34歲)、黃聖鈞(30歲)、石景生(26歲)、何贊煦(27歲)及梁卓榕(26歲)。控罪指他們於2021年8月4日在九龍大角咀洋松街73號至79號君豪工商大廈11樓B1室,謀殺男子陸穎豪。其中謝、石、何及梁被控於同年6月26日至27日期間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隱瞞於同年6月25日襲擊陸穎豪,包括銷毀可能在警方調查或刑事訴訟中針對他們的證據,以及向警方作出虛假陳述。第14名被告,即57歲的李子奇為李婉彤的父親,他被控一項協助罪犯罪,指他於2021年8月2日至30日在香港,在李婉彤干犯有意圖而傷害陸穎豪後,租用粉嶺帝庭軒第五座某單位作為她的藏身處,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該李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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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HCCC12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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