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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Jul-21 04:00
更新:2026-Jul-21 04:00

拳館命案表證不成立 14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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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所有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資料圖片)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所有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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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27歲男子5年前在大角咀一間拳館昏迷,由4人將他送往醫院治理,當時他身體有多處可疑傷痕,留醫39日後不治。事後有14人被指與案件有關,分別遭控謀殺罪或妨礙司法公正、協助罪犯等罪,高等法院法官日前裁定所有控罪表明證供不成立,昨指示陪審團裁定14名被告罪名不成立,他們獲當庭釋放。

案件審訊期間,一眾被告的代表律師在控方舉證完畢後,曾作陳詞要求高等法院法官胡雅文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胡官指出,早前經考慮後已裁定控方沒有足夠的直接、間接或環境證據,證明被告與事主死亡有因果關係、是否夥同犯案。她在判詞提到,沒有證據指控各被告使用甚麼武器、沒有相關通訊紀錄及閉路電視片段,亦無證人講述拳館內發生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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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環境證據不足如憑猜測裁斷

判詞指,控方在案中依賴環境證供,包括指事主傷勢和打拳情況不符,認為其頭部和身上傷勢由各被告襲擊引致,以及指出各被告夥同犯案,但胡官對案件環境證供是否足夠存疑,又稱事主送抵醫院時雖然已頭顱內受傷,惟不能因此推論他在當晚遇襲,兩名醫生亦指頭部受創與失去知覺之間可相差長達數日。

由於案件環境證據不足,胡官認為若由陪審團定奪,控方就等同要求陪審團以猜測作出裁斷,認為獲恰當指引的陪審團,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各被告謀殺罪成立,遂裁定被告就該罪表證不成立,控方隨後亦表示不會就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由於謀殺罪不成立,與該罪相關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和協助罪犯罪也表證不成立。胡官昨指示陪審團裁定14人罪名不成立,並批准所有被告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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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於2021年6月,27歲男子陸穎豪晚上進入大角咀君豪工商大廈一間拳館,翌日早上被發現昏迷,隨後由多名被告抬走及帶到廣華醫院急症室,留醫39日後不治。法醫報告指出,事主死因為頭部外傷併發支氣管肺炎,但無法確定頭部被撞擊時間,亦不排除事主進入拳館前已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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