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城市大學。(資料圖片/林俊源攝)
一名修讀香港城市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士學位的男學生,因成績不達標,3個學期的成績平均績點(GPA)不足1.70,2024年被勒令退學。他向城大申請覆核後獲酌情恢復學籍,惟下一學期GPA仍不達標,今年再被終止學籍。他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暫委法官林展程周五(14日)頒下判詞,指看不到在本案出現任何不公,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並下令男生須支付16萬元訟費。
司法覆核申請人曾品熹沒有法律代表,建議答辯方為香港城巿大學。申請人自2021年8月底起修讀城大生物醫學工程學士學位,他在2021年至2024年間,其中3個學期的GPA分別為1.50、0.80及1.60。根據城大的《學術規條》,當學生在3個學期的GPA未達到1.70,學院院長可能會要求他退學;申請人亦於2024年6月收到校方信件通知,院長已決定要他退學。
申請人同年以其健康狀況為由,就退學決定提出覆核。同年7月獲通知他被允許繼續學業,其中一個條件是在緊接下來的學期GPA須達2.0。及至2025至2026學年的首個學期,申請人的GPA僅為1.10,申請人今年1月再次收到通知,因其學術表現未如理想而須退學,他再次向校方提出覆核,但被駁回。申請人於今年6月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撤銷城大退學決定,爭議在2024年復課後,應重新計算其學業成績,不應考慮他在復課前成績不達標的3個學期,再次終止其學籍屬於「雙重處分」,故存在程序不當及對他不公。
官:不見校方不公或越權
法官認為,城大的學術規條列明若學生在任何3個學期的成績不達標,便可能被勒令退學,規條沒有指出學生復課後,可以重新計算成績,不會計算先前的不達標成績,校方在批准其覆核申請後,亦未曾承諾不再計算申請人此前的成績。此外,申請人指如果他知道過去該3個學期的GPA會被納入考慮,他會更努力學習及考取更好成績。林官對說法表示不解,指用功學習本來就是學生應盡的本份,法庭看不到在本案出現任何不公或越權。
最終林官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並作出訟費命令,下令申請人須承擔16萬元訟費;至於城大一方會否給予學生機會而不執行此訟費命令,則留待城大決定。林官另指,申請人盡其努力作出一切可能的陳詞,嘗試挽回學業,當中有部分勉強可稱得上有爭辯之處,顯示他的確在乎其學業,他仍值得社會給予機會。
案件編號:HCAL 1085/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