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康文署一名56歲女職員,涉在1月於柴灣某休憩處拾遺不報,偷竊內有多張信用卡及現金的手袋,涉款逾6,000港元。她經審訊後,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盜竊罪成,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指,即使信立被告患有囤積症,她仍可因貪念而拾起手袋;而她在錄影會面中未曾提及囤積症,反而承認因貪念拾起手袋,及後又在慌張下丢掉。鍾官最終裁定被告罪成,考慮到她非有預謀犯案及表示願意賠償,終囚6周,緩刑15個月,另下令賠償事主6,250港元。
需賠償事主6250港元
56歲被告陳淑芬,報稱康文署職員,被控於2026年1月5日,在柴灣教堂街休憩處出入口外偷竊黑色手袋,內含香港身分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駕駛執照、8張信用卡、提款卡、2,000港元現金、按摩槍、6條鎖匙及4張門閘卡,總值6,250港元,上述物品為一名鄧姓女子的財產。
承認事實指,鄧姓事主於案發當晚離開筲箕灣形薈商場,當時攜有一架手推車並擺放了鄧的手袋,內含涉案物品。同日稍後時間,鄧途經柴灣教堂街休憩處出入口外,其手袋掉在地上,惟鄧繼續離開。被告其後經過同地並拾起涉案手袋。鄧就着多張信用卡向銀行報失及申請停用,獲告知無未獲授權的交易,鄧在事件中損失6,250港元。被告於今年1月7日被拘捕。
案件編號:ESCC 307/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