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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Sep-04 12:53
更新:2026-Sep-04 12:53

1991年北河街劫殺案六旬被告癌細胞上腦 陪審團一致裁定不適合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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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北河街劫殺案六旬被告癌細胞上腦,陪審團一致裁定不適合答辯。(資料圖片)

1991年北河街劫殺案六旬被告癌細胞上腦,陪審團一致裁定不適合答辯。(資料圖片)

1991年深水埗北河街發生鐘錶行劫案,一名男店員在案中死亡。涉案內地男子2023年再度來港時被捕,他被控1項謀殺及1項企圖行劫罪,案件昨日(3)於高等法院開審。法官譚耀豪今日(4)給予陪審團法律指引,陪審團退庭商議約半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不適合答辯。

被告文稳业(61),被控於199169日在深水埗北河街1A號地下「信發公司」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謀殺鄭啟霖;及在同日同地企圖搶劫鄭啟霖、鄭芝、羅少峰及蔡杏俏。承認事實指,被告是內地居民,20231111日經深圳灣口岸入境,同日被捕及自此還押。被告確診肺癌及擴散至腦部,前年7月被送往急症室後緊急進行開顱切除腫瘤手術。

精神科報告指無法分辨認罪與否

辯方昨日曾舉證及呈遞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當中指被告無法表現出對控罪及法律程序有基本理解、被告無法說出認罪與不認罪的分別、被告無法給予律師指示等。辯方庭上陳詞亦指,被告不能講述案發時發生何事、自己是否涉案或到過案發現場,他不能向律師團隊給予指示。

譚官指,陪審團須考慮被告能否理解控罪、能夠決定認罪與否、能否給予律師指示、能否理解法律程序及能否出庭作證等一系列問題,如果陪審團認為被告均能做到,便須裁定被告適合答辯;若有任意一項是被告無法做到,陪審團則須裁定不適合答辯,而陪審團僅須採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去考慮。陪審團退庭商議逾半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不適合答辯。控方其後仍會在審訊中舉證,證明被告有做過控罪中的行為。

案件編號:HCCC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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