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被指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持續推進呼籲制裁工作,直至因另案遭還柙。(資料圖片)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判囚10年。法庭裁定黃在案中行為屬「罪行重大」,即使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推行涉及外部勢力的計劃,直至因另案被還柙才停止參與。特區政府稱,判刑顯示法庭確定案情嚴重,需要判處具阻嚇性刑期,並會充公其罪行相關財產。
正就35+顛覆政權案服刑的黃之鋒,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案情指,黃與前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等人,在2020年7至11月《國安法》生效期間繼續打「國際線」,呼籲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裁定黃的行為屬「罪行重大」,提到案發時社會動盪,國家安全承受極高風險,但黃與羅公然呼籲制裁及其他敵對措施,無疑加劇中國及香港特區的困境,兩人亦沒有改變共同意圖,刻意調整各自角色繼續推行涉及外部勢力的計劃。
囚車離開高等法院。(中通社)
兩月刑期與35+案同期執行
譚官續稱,不接納辯方指黃在《國安法》生效後的角色有限,認為他與羅在案中擔當關鍵角色,提到黃完全知悉羅的海外行動,並持續推進呼籲制裁工作,直至因其他案件被還柙才停止參與。譚官認為,相關訊息顯示若非黃被還柙,他無疑會繼續推進制裁訴求。法庭另裁定兩人為案件主謀,以監禁13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其及早認罪,扣減後總刑期為10年,其中35+顛覆政權案餘下的兩個月兩日刑期,可與本案同期執行。換言之,原定明年1月出獄的黃之鋒會加監約9年10個月,料2036年底才刑滿。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歡迎法庭重判黃之鋒,批評黃及其黨羽希望挾洋自重,用制裁手段令特區政府屈服,顯然是徒勞無功,形容黃對2014年的非法佔中及2019年「黑暴」亂象實際上難辭其咎。他希望黃之鋒在獄中好好反省,「做返一個守法嘅人」,並呼籲羅冠聰回香港自首。
李家超:黃、羅是破壞繁榮穩定禍首
政府在黃之鋒案判刑後發聲明,提到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團夥,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其中的禍首,先後阻撓政府推動國民教育、成立激進組織、煽動學生違法,以及宣揚「港獨」等主張,又稱《國安法》實施後他們繼續充當境外勢力代理人,嚴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政府發言人稱,法庭重判徹底打破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披著所謂「國際線」或「國際倡議」外衣,便能逃避法律追責的幻想,亦顯示法庭確定本案涉及外國勢力,案情嚴重,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政府會依法充公黃之鋒的罪行相關財產。
外交部批無從狡辯選擇認罪
保安局長鄧炳強回應稱,黃之鋒由於鐵證如山只好認罪,案件亦反映警方是依法緝捕、律政司是依法檢控,有理有據。被問到政府會否就刑期上訴,他稱10年已反映罪行嚴重性,會與律政司研究整體判詞再決定是否需要上訴,又指黃之鋒可參與在囚人士的更生活動,透過不同活動提升守法意識。
外交部發言人郭嘉昆指,黃之鋒犯有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罪行嚴重,在大量事實和證據面前無從狡辯,選擇認罪。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發言人表示,判刑是對香港國安法治尊嚴的有力捍衛,也是國安法治效能的具體展現,裁決結果再次昭示任何妄圖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都必遭法律嚴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