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條例,無論你有任何理由,只要沒有按照評稅通知書上列明的日期或之前交稅,便會當作拖欠稅款處理,稅務局可以即時作出行動。如在到期日後仍未稅交第一期稅款,第二期稅款亦會被視作立即到期,稅務局可以即時作出追討。局方可立即根據《稅務條例》規定,採取法定追稅行動(包括徵收5%附加費、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以追收欠款。
如在繳稅到期日的6個月後仍未清繳稅項,稅務局會將稅款連同5%附加費,再額外加微10%附加費。此外,稅務局亦會向第三者發出追稅通知書,而收到追收稅款通知書的人士,須於法定時間內,將該名欠稅人士所持有,並不超過拖欠稅款的金額交予稅務局。如該人士未能照辦,則須負上被規定繳付的全部稅款的個人法律責任。如第三者為僱主,則可按照僱傭條例規定,扣除欠稅員工的工資用於交稅,但所扣除的總額,不得超過員工在該段期間所得工資的一半。
稅務局亦可向區域法院申請發出傳票,向納稅人進行民事起訴以追討欠稅。拖欠稅款者不單要繳付在登錄判決時已到期繳付的欠稅,並須負責繳付法院費用、定額訟費及由申索訴訟開始至判定債項全數清繳日期間的利息。
如獲法院裁定的債項仍未清繳,稅務局可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扣押納稅人的可動產;或就該欠稅人的不動產執行押記令。稅務局亦可提出破產/清盤申請。此外,稅務局局長亦可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以阻止該欠稅人離開香港。還有一點需注意,個別人士即使已提出反對或上訴,在未得到稅務局的緩繳稅款同意前,仍須按照評稅通知書上的指示於交稅日期或之前交稅。
購買儲稅券 確保自動準時交稅
不想因遲交稅被罰,你可選擇購買儲稅券。現時稅務局發行的儲稅券有兩種,分別是供納稅人儲蓄作交稅之用,以電子形式發行的一般儲稅券。一般納稅人可以參加「電子儲稅券計劃」,而公務員(在職及退休)則可參加「即賺即儲」計劃。另一種「有條件緩繳稅款令 」儲稅券則是以有票據形式發出,作為就評稅提出反對或上訴緩繳稅款所須提供的繳款保證。
選用電子儲稅券計劃的納稅人,可以享用全面電子化的服務外,亦可享自動交稅服務,局方會於稅款到期日當天以先購先贖方式自動贖回帳戶內的儲稅券,用於繳交稅款,其後並會發出贖回儲稅券結算書向納稅人說明贖券的詳情及帳戶結餘。
有關交稅及儲稅券詳情: www.ir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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