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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19-May-20 18:00
更新:2019-May-20 18:00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推發牌制 相信加管理費壓力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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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港通訊>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主席謝偉銓指,正積極草擬《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其他有關事宜)規例 》(附屬法例),並計劃於立法會本年度休會前提交立法會,進行先定立後審議程序。

附屬法例建議定立發牌制度,分別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和物業管理人牌照。附屬法例會訂明七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若物業管理公司經營多過個範疇,將需要申請牌照,過渡期為三年。另外,在物業管理人方面,若持牌物業管理公司管理1500個或以下單位,最少需要聘請1名經理級(第一級)及主任級(第二級)物業管理人;管理1501至3000個以下單位,則最少需要聘請1名經理級(第一級)及2名主任級(第二級)物業管理人,如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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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銓指,建議持牌物管公司每年需繳交6000元牌費,經理級物業管理人需繳交1200元牌費,主任級物業管理人需繳交400元牌費,牌照費最平為7600元,相信要轉嫁業主的壓力不大,管理費不會因此大幅調升。物業管理人在發牌時亦要符合學歷和工作經驗準則等,若部分「紅褲子」出身人士,未能符合學歷資格,當局會提供課程,並設6年過渡期。

謝偉銓又指,持牌公司需遵守作業備考及指引,相信能解決過去有業主投訴包括管理公司賬目不清等問題。他又指,監管局有設立委員會處理投訴,一旦投訴證實,當局會作出處分,包括警告信、停牌甚至除牌,亦設下上訴機制,由政府委任的獨立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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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銓又指,自管少於1500個單位物業的業主組織,不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自管1500個或以上單位物業的業主組織,若涉及提供多於一個服務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便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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