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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就《逃犯條例》草案提出多項修訂,包括提出可以在雙方協議加入不得強迫認罪、無罪假定等條件。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指出,這些是香港刑事制度的基本保障,但逃犯移交到內地或其他地方後,是否都有保障,假設當地不履行承諾,香港控制不到。又指出,這條例不包括內地,反問是否港人在內地有特權。
至於移交門檻提高至可判監7年或以上的罪行,引渡要求須由中央機關提出等,戴啟思認為都未有解決根本問題,這些建議顯示政府和社會都有憂慮。他又指,當地領事可探訪被移交到外地的公民,並非新做法,這項公民權利一直都有。他認為,當局應撤回修訂,與內地商討長期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