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就警方在無搜查令下查閱被捕人士手機資料的做法進行司法覆核,高等法院2017年裁定,警方有權沒收被捕人士手機,但除緊急情况外,必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或其他電子器材內的資料,代表警務處處長的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案件在高等法院上訴庭開審,預計要審3日。
律政司提出,如果警方拘捕可疑人物,警方是有責任跟進任何有合理犯罪懷疑的被捕人士的案件,必須防止有人在警方深入調查前移除相關證據。當警方能確立被捕人士有相當嫌疑後,該名被捕人士便不能要求獲得與常人同等的私隱權保障,正如警員截查可疑人士,亦會進行搜身程序,檢查相關人士有沒有武器旁身,目的都是保護警員自身,以及確保公眾安全。
本案申請人為岑永根,他以領頭車司機身份參加2014年七一遊行後,被指違反不反對通知書等罪被捕,遭警方沒收其身上3部手機。在當日被捕和沒收手機的示威者楊政賢、陳倩瑩、洪曉嫻及陳小萍,則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