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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9-05-06 06:00:00

「違法達義」 須兩位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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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我談了我對「違法達義」的第一項理解:就是「違法」所違的必須是惡法—不符合公義的法律,而不是去違反一些日常生活中必須存在的,用作維護社會秩序的法律。佔中所違的是一個社會必須的交通條例,根本不是甚麼惡法。佔中者藉妨礙社會正常運作,企圖逼使其他人向他們就範,是一種要脅手法,根本不適合用作「達義」的手段。

在今天的文章中,我想談談我的「違法達義」的第二項理解:就是「違法」與「達義」應該是兩位一體的,即「達義」的目標應該在「違法」的過程中同時達到。梭羅在拒絕繳交人頭稅的同時,已立即達到減少美國政府向墨西哥開戰的軍費來源。甘地帶領民眾去海邊自行造鹽,在違反英國殖民地政府頒布「食鹽專營法」的同時,亦奪回人民自由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馬丁路德金在拒絕遵守歧視黑人的惡法的同時,已彰顯了人人應該平等的公義。


在這些前人「違法達義」的先例中,我們清楚看到,「違法」與「達義」並非可分拆開來的兩件事,而是兩位一體的。在「違法」的過程中,同時也完成了「達義」的目的。然而,佔中卻只有違法的性質,卻沒有「達義」的效用,兩者之中根本缺乏自然的關係。


佔中所違的並非惡法,而違法的過程中不但沒法「達義」,還會阻礙交通,令很多人浪費了大量時間在上下班的交通上;甚至破壞了很多行業的生計,為社會帶來大量的經濟損失。這本身已變成一種不義的行為,怎配得上稱做「違法達義」!?


佔中者的解釋是:他們行動的目的,是為了替香港人爭取真普選,所以他們的行為即使「違法」,而目的卻是「達義」,所以他們雖然違法,法庭不應判他們有罪。但我認為這應是在「違法」同時「達義」兩位一體的時候才說得通。但佔中者在違反公眾妨擾罪行的時候,其行為自身並沒有「達義」的內容。正正因為兩者失去了直接的關係,所以法庭才可以把違法的部分獨立來處理,判犯罪者應有的懲處。


現實是佔中徒有「達義」的目標,卻沒有「達義」的成效。佔中為香港帶來的,只是長時間的交通癱瘓,港人的正常生活備受困擾,換來的卻是政改無法寸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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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佔中者對自己所採取的手段亦自知有所不妥的。所以反覆強調他們的手段是非暴力的,以為這樣可以減少社會對他們行為的質疑。但他們對非暴力的理解太狹隘了,只能自圓其說,經不起深入的推敲。


暴力之所以不當,是因為他違背個人的意願,逼別人放棄自己應有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財產權與自由權等。人在正常的情況下是不會主動放棄這些權利的。凡導致人不得不放棄這些權利的因素,都可視作有暴力成份。


在佔中期間,交通被癱瘓,人們的行動自由被局限,經濟上蒙受了嚴重的損失,很多人都是在不自願的情況下被迫接受的。當事人的感受與受到暴力脅逼沒有太大分別。不能因為沒有身體的碰撞就視之為非暴力。此之所以,法庭必須為社會對暴力行為進行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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