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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9-04-29 06:00:00

法網還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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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日前發表文章,就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建議作進一步的說明。

文章重申,現行《逃犯條例》容許香港和未有簽訂長期協定的司法管轄區,以個案方式移交逃犯,但規定的方法並不切實可行,因為現有條例要求個案移交安排須刊登憲報,由立法會討論,這在時間和保密需要上都不切實際。因此,局長指出,「回歸後21年多,個案式移交一次也未做過」。
 

既然條例規定的方法不可行,為甚麼過去二十多年都沒有堵塞漏洞,現在才研究修例呢?局長沒有解釋;但從他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猜到答案。局長說,到目前為止,連同台灣殺人案,香港共有5宗涉及港人的個案未能處理。這數字少得令人有點意外;原來逃犯移交絕大部分發生於香港和簽訂了長期協議的司法管轄區之間,要採用個案式移交的只有極少數。如果二十多年來只有5宗個案式移交因法律漏洞而不能處理,問題便不見迫切。

這也可以說明為甚麼和香港簽訂了移交逃犯長期協議的司法管轄區只有20個。這20個司法管轄區包括了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法國和德國等與香港民間交往最頻繁的國家。這些國家的罪犯逃來香港、或者香港的罪犯逃到這些國家,都比較容易,所以有必要簽訂移交逃犯協議。其他許多地方和香港之間極少會出現移交逃犯的需要,毋須簽訂協議。

中國內地、台灣和澳門幾個地區是十分突出的例外。這幾個地區和香港之間,關係比任何其他地方更密切;居民的往來比任何其他地方更頻繁;在一地犯了罪的人要逃到另一地,比逃到其他地方更容易。然而,香港和這幾個地區之間偏偏沒有移交逃犯的長期安排,而《逃犯條例》又明文規定不適用於這幾個地區。這漏洞不堵塞,香港確實有可能成為內地、台灣和澳門的逃犯天堂。

局長的文章未能全部解答我先前(4月15日)在本欄提出的疑問;部分港人對政府修例建議的擔心可以理解。可是,繼續任由來自中國其他地方的逃犯在香港逍遙法外,顯然不是一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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