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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7-12-21 06:00:00

特事特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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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高鐵「一地兩檢」的人認為,讓內地執法人員在香港境內全面執行內地法律,違反了基本法,特別是第十八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實施。


特區政府一直堅持「一地兩檢」完全符合基本法。然而,政府官員提出的解釋,並不能有效地回應反對者的質疑,有的解釋甚至引起更大的疑慮。譬如說,特區政府有權把西九「內地口岸區」租予內地,而租出之後,該區在法律上就不再視為香港境內,所以在那裡實施內地法律,並不違反基本法。又譬如說,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給特區授予「其他權力」,所以人大常委會可以授權特區政府,容許內地人員來香港執法。


這些說法如果成立,就等於基本法並沒有禁止內地人員來香港執法的效力,這正是反對者提出的最嚇人的反對理由:今天可以在西九發生的,明天為甚麼不可以發生在旺角、金鐘、維園?「租地論」和「授權論」如果適用於西九,為甚麼不適用於香港任何別的地方?政府或會說:認為政府會隨意劃地讓內地人員進來執法,是荒謬的;只由於「一地兩檢」對香港的發展十分重要,政府才採取這特別的安排。可是,這樣的辯解對釋除疑慮毫無幫助:政府愈是說內地人員來港執法的安排「完全符合基本法」,便愈令人擔心基本法給港人的一重保障被解除了。


其實,政府不應試圖從基本法的條文去找「一地兩檢」的法理依據;應該坦白地承認,在起草基本法的時候,根本沒有人想到中國會在二十年內建成世界第一的全國高鐵網絡,沒有人想到「一地兩檢」今天會成為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需要;所以,基本法沒有為實行「一地兩檢」留下空間。


基本法的宗旨,是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這些基本方針政策,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裡已經闡明,見基本法序言。)內地人員在嚴格的限制下在香港指定的地區內對指定的對象執行內地法律,沒有基本法的條文為依據,但也沒有違反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政策;政府應承認這是例外的、特殊的安排,並證明經過審慎的研究,獲得廣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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