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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8-02-05 06:00:00

事在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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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該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這規定,中央政府如果要修改《基本法》,只須由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提出,全國人大通過,香港沒有人可以阻撓。
 

條文又規定,香港方面如果要提出修改議案,須經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行政長官同意,議案才可交由港區人大代表團在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時提出。這是很高的門檻;除非香港社會各方面對修改議案達成共識,否則議案根本沒有可能由港方提出。因此,中央政府根本不用擔心會有中央不同意的修改議案提到全國人大的議程上。

第一百五十九條對修改內容有明確的限制:「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任何修改建議,必須完全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這是港人不會反對的。

所以,「打開修改大門將後患無窮」的顧慮,其實是杞人憂天。按照有關規定修改《基本法》,切實可行,沒有政治風險。事在人為,問題全在於中央政府認為有沒有修改必要。

我先前在本欄舉例說明,在一國兩制的實踐中採取了的一些措施,是起草《基本法》時沒有預見的,因此沒有條文可作依據。這是要考慮修改《基本法》的理由。或者有人會說,即使沒有條文,那些措施都已成功實行了,何必多此一舉去修改《基本法》?

不過,「十九大」報告說,保持香港繁榮穩定,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某些關乎一國兩制實踐的重大政策措施,例如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的行使,《基本法》完全沒有提及,又怎能夠完善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如果繼續有類似一地兩檢的問題引起爭議,難免影響人們對「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的信心。

另一方面,有些寫進了《基本法》的東西,並不是中國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的一部分;這些東西如果已經和時代脫節,亦理應修改或廢除。港英管治架構遺留下來的行政會議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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