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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8-06-25 06:00:00

任命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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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日前在一個典禮上發表演說,提及法官任命問題。他指出,有些人「完全忘記《基本法》在法官任命方面,只訂明兩項才能:司法和專業才能。法官的個人意見,不論是否與政治有關,或其他因素,都不在考慮之列。」這段話顯然是針對一些立法會議員:他們對上月任命的兩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提出質疑,擔心該兩名外籍女法官對同志平權的立場,跟本港社會的價值觀念有牴觸。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的職權包括「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第九十條又規定,行政長官任命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徵得立法會同意」。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對如何行使這項同意權的問題,曾多次進行討論。大多數議員,不論建制派抑或泛民主派,都認為雖然這同意權是實質性的,但為了維護和尊重司法獨立,避免令任命司法人員的過程政治化,立法會應審慎行使這項權力;除非議員對任命人選有重大理由要特別關注,否則應以同意任命為慣例。回歸以來,每次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都順利獲得立法會的同意。可以說,在同意司法人員任命這問題上,立法會一直甘願做橡皮圖章。

上月兩名外籍法官的任命引起部分立法會議員的關注,是因為她們以往審案的判詞顯示,她們是支持同性婚姻的。同性婚姻在香港社會仍是極具爭議的問題,支持和反對的意見都十分強烈;近日本地法院審理的一宗有關案件,也引起社會很大關注。因此,有議員質疑任命該兩位法官到底是否恰當,並非沒有道理。由於大多數議員仍然不同意讓任命法官的程序政治化,由反對任命的議員提出的召開公聽會的建議,沒有獲得通過。但立法會的這一場辯論,已引起了馬道立法官的注意。於是他作出回應,強調任命法官時不應考慮法官對政治或其他問題的個人意見。

然而,在今天香港的實際情況下,「任命法官程序不應政治化」的原則,是否還可以堅持呢?如果這是不能觸碰的底線,《基本法》關於司法人員任命須徵得立法會同意的規定,又有甚麼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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