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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20-06-15 04:30:00
日報

公務員署任一定升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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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陣子,公務員屢次成為新聞焦點,其中包括新公務員工會主席在署任新職一段時間後,遭停止署任,回復原職,當事人質疑是否政治打壓云云。那麼,公務員署任制度其實是怎麼一回事?署任就等於升職嗎?
其實,按公務員事務局的相關規定,公務員的署任安排有兩類,非常清晰。

 
第一類,部門內有空缺,經過部門的晉升委員會評審後,挑選委員會認為有能力擔任更高職位的公務員,作一段時間的署任安排,以觀察其表現及實質能力是否足以擔當更高職位。若該公務員的署任考勤報告表現合乎要求,也合乎其他晉升的條件(例如晉升後仍然可以服務超過一年才到達退休年齡),晉升委員會可以將他晉升。這類署任安排稱為「署理職位以待實任」(acting with a view for promotion),部門會向該署任人員發出正式通知,即是說,署任人員是知悉該次署任安排的目的。 


第二類是「行政方便署任職務」(acting for administrative convenience),屬於行政需要的安排。很多時候,部門會有職位懸空,例如新開設的職位、現任該職的公務員因晉升而有空缺,或有公務員退休離職等等。由於部門基本上不可能立即擢升另一位公務員填補空缺,但又要維持部門運作不受這些空缺影響,於是便有因「行政需要」的署任安排。


 要留意的是,第二類署任安排並沒有任何「將會升職」的含意,署任人員也不會收到第一類「署理職位以待實任」那種通知。因此,一位公務員在署任一個職位時,必然已清楚知道其署任安排是屬哪類,會否帶來實質晉升,而這些程序要按照《公務員事務規例》處理,毋庸置疑。


事件主角今天才當公務員嗎?他對當中規定和部門行事運作的習慣一無所知嗎?傳媒報道部門也有幾位公務員同時被終止署任,他們也被政治打壓嗎?如果當事人認為部門的「停止署任」決定另有目的,沒有依例而行,違反他對「升職」或繼續「署任」的合理期望,應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訴,甚至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而非作出似是而非的控訴,打擊公務員體系。 


新民黨常務副主席  周一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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