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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8-06-28 06:00:00

外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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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兩名出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外國法官,對同性婚姻的立場引起關注,於是又掀起了一番關於應否繼續任命外籍法官的爭論。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第九十二條);「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八十二條)。回歸以來,特區政府一直依照這些規定延用外籍法官。

對於《基本法》為甚麼要規定特區法院可以聘用外籍法官,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不少內地學者以及部分香港建制派人士認為,那只是迫於無奈的權宜之計:在起草《基本法》的年代,香港根本沒有足夠的非外籍資深法律界人士可以充當法官;因此,雖然《基本法》規定了特區的行政和立法機關要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第三條),且主要官員和大部分立法會議員必須是中國公民(第六十一及六十七條),卻不能以同樣的規定限制法官的任命。持這種意見的人認為,香港回歸已經超過二十年,沒有理由仍要依靠外籍法官審理案件。所以,外籍法官應該逐步減少,直至完全由本地的中國籍法官取代。

另一種意見卻認為,有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加入香港的法院,特別是有國際威望的海外法官擔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有利於維持香港市民和國際社會對香港司法體系的信心,是香港司法制度賴以成功的關鍵因素。不少司法界和法律界人士,包括特區前任和現任兩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都堅持這種看法;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亦表示,來自英國、澳洲及加拿大等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加入終審法院,「彰顯了香港的司法獨立」。按照這條道理,特區法院有一定比例的外籍法官,是一國兩制下香港司法制度的重要特色,應該長期保留。

可以想見,每當有外籍法官的判案引起爭議,「取消外籍法官」的呼聲就會不絕於耳。不過,容許特區法院聘用外籍法官的政策,不僅寫進了《基本法》,而且載列於《中英聯合聲明》,屬於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如果貿然取消,難免令人覺得一國兩制的方針已經動搖,一國兩制的實踐在變形走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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