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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2021-07-27 04:30:00
日報

本屆選舉制度的內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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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安法》之後和疫情之時,香港的選舉制度也為之大變,最大的變化當然是選委會和立法會的構成,這其中,最受到注目的,當是選委會的權力大增,未來立法會的90位議員當中,有40位是由選委會產生,相比起功能組別的30位和直選的20位,選委會這界別反而佔得最多。

但這安排衍生出一個法制上的問題,暫時我還未見到有人寫過出來,但卻肯定政界有人注意到,至少,這「漏洞」是一位立法會議員對我說的,可見得他們有人已留意到此事。

據知,也有建制派議員同「上頭」打聽過,然而結果不得要領,據轉述的說法,是「到時先算」,或「到時自有安排」,但估計說者也未必知未來的安排為何,只是照轉述更上頭的說話而已。

好了,現在說這法制上的漏洞:

由於疫情,選舉延遲了一年,因此,本屆的立法會任期應該是3年。不過,也許將來為了其他的政治原因,把它延長一年,變成4年,也說不定。然而,如果沒有特殊的理由,正常來說,根據體制,立法會議員的任期應是4年,也是無疑問的。

至於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任期是5年,相信這是為了切合中央政府的體制任期,以證明行政長官是直屬中央政府,超然於香港政府之上。

以上的行政/立法任期不同,如果是在以前,完全可以相容,這制度也已行了二十多年,一切順暢。可是,如果按照現時/改革後的體制,40名議員由選委產生,那麼,選委會應在4年後重選呢?還是5年後重選?

按照常理,選委會的主要責任,是選出行政長官,那麼,應該是5年一任了。然而,他們在選出行政長官之前2年,得先互選得出下屆的立法會議員。但,在2年後,選委們在選出新的行政長官之前,得重新選出新一屆的選委,如果這些當上了立法會議員的選委選不上了,不能繼續做選委了,那麼,他們是要補選,還是繼續當下去,直至任期結束?

理論上,最簡單的做法,是把立法會議員任期改成5年,不過,4年任期卻是《基本法》規定了,改不得。也許,下屆的選舉制度,又要大改一次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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