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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2019-04-26 06:00:00

稅安心?賣片所得要交稅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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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意外,安心事件相信是今年最紅的花生Show。不過,花生吃得多總會膩,不如轉轉口味,來點學術味濃一點的?有會計界的朋友說,據聞涉事司機大佬以40萬元甚至150萬元的代價,將車Cam片段賣給壹傳媒(282)。假設傳聞屬實,賣片所得需要納稅嗎?

安心事件的爆料者傳獲巨額報酬。(資料圖片)

安心事件的爆料者傳獲巨額報酬。(資料圖片)


根據香港稅例第14條,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徵稅對象沒有港人和非港人之分,也不會理會獲取途徑合法與否。


賣片所得基本上已落入稅網,唯一可爭辯之處在於「賣片」這個行為是否屬於經營。一般認為,若然這次賣片只是偶一為之,而且的士之所以安裝車Cam,動機是為了與乘客出現爭拗時保護自己,似乎不像在經營。不過,稅局一般會採用「六點營商標記法則(Six badges of trade)」,來判斷一筆收入是經營所得(Trading profit)還是資本收益(Capital gain)。


除了上述(1)次數和(2)動機兩點外,其餘四點包括(3)出售事項的性質:拍片純粹自用不會出售,也沒有市場。不過,這次涉及當紅藝人,有價有市、(4)持有多久:據聞片段在本年4月3日拍攝,並於4月16日公開,擁有時間極短,延遲出售將影響片段價值、(5)有否加工或促銷:片段需從車Cam的記憶卡找出並複製,過程含加工成分,以及(6)出售原因:若是為公義自然分文不取,或者只收回成本價,如購置和安裝車Cam費用。若金額如傳聞所說這麼多,獲利意圖十分明顯。


除了第1點和第2點外,其餘4點均帶有經營特徵。若稅局引用此法則,賣片收益很大機會需要課稅。


說到Badges of trade,不得不提英國一宗主要案例Marson v Morton(1986),法官提出9個營商標記,來判斷收益是否屬於經營性質。若套用在賣片交易上,結果十分有趣,包括(1)類似交易是否重複(同上)、(2)交易涉及物品的本質是否具經營意圖(影片屬自用,不賣錢)、(3)交易如何進行(相信是協商達成)、(4)融資方式,若為經營偏向短期借貸(安裝車Cam的費用有限,這條不適用)、(5)交易與納稅人的業務是否關連(售賣影片並非的士正常業務)、(6)交易物品在出售前曾否加工(同上)、(7)物品是否先大量購入,然後再分拆出售(不似有此特徵)、(8)物品購入時的意圖,若打算短期出售,經營意圖明顯(同上),以及(9)賣方在出售前可有享用過物品(影片屬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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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9點,只有第3和第6點具經營特徵,其餘6點不成立,另外一點不適用。代表甚麼呢?若稅局以6點營商標記來斷定賣片所得需要納稅,司機大佬或許可以此案例來抗辯。當然,由於此案例涉及是土地買賣,與賣片性質不同,稅局未必接受為爭辯理據。雖然道理是這樣說,但賣片收入實際會否報稅是另一回事。有朋友說,既然如此,整個討論實屬多餘。非也!利用大眾關心的事作引子,藉此將會計和稅務知識推廣,值得我們去做,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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