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菠蘿包之亂
樂壇社工張敬軒喺社交媒體,因為讚個菠蘿包好食而掀起罵戰,向來甚得網民喜愛嘅張生,竟然同粉絲開火,後來仲被網民翻舊帳,話佢雙重標準,更形容佢「人設翻車」。一個菠蘿包令軒公成為「關公」(災難),令我思考:藝人喺冇收錢嘅情況下應否分享喜好呢?
正方論據係,藝人都係人,有個人喜好好平常,同粉絲分享下,可以令自己更立體。尤其是而家做藝人唔(止)係賣歌影視,仲係賣個人形象,咁樣即使好耐冇拍戲唱歌,一樣可以保持人氣,因為核心係個「人設」做得好。對呢類藝人來講,形象塑造同粉絲互動,緊要過作品質素,所以分享下生活點滴,人性化啲,令自己同粉絲距離又近啲,都係一種商業操作。
至於反方論點有︰代言係藝人其中一個收入來源,有啲超級歌手、頂級演員,當然可以靠作品就賺到好多錢,但係喺香港呢個相對娛樂事業重於一切嘅環境下,品牌代言其實係唔少藝人主要嘅收入。正所謂If you're good at something, never do it for free.(永遠不要免費做你擅長的事)。藝人唔收錢分享產品,品牌就會諗點解仲要俾錢你宣傳。
其實好多品牌過時過節都會送下啲禮物或特別版俾啲藝人,博佢哋出post分享。我知道有啲藝人來者不拒,即使冇收錢都會post,保持同品牌嘅關係之餘,外界唔知佢冇收錢,又會覺得佢有好多品牌支持。不過亦都有藝人唔會咁做,保護自己商業價值。另一論點就係,藝人若果唔了解品牌嘅背景,貿然分享佢嘅產品,會唔會影響市民觀感甚至自己嘅形象?如果冇真正了解一個品牌就分享,咁一係太懶惰,一係就太冒險。
無論正反都好,對與錯之間,以上幾點令我發現咗個最最最核心嘅問題:藝人如果賣藝多於賣人設,以上嘅問題其實就會減少。今時今日仲有咁嘅風波出現,就係因為,其實賣人設多過賣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