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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8-01-29 06:00:00

無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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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裡沒有條文規定香港境內可以實行「一地兩檢」,理由很簡單:起草《基本法》的時候,根本不能預見「一地兩檢」的需要。

其實,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中,沒有《基本法》條文為依據的重大舉措,早有先例。

先例之一是特區政府2002年開始推行的「主要官員問責制」:引入全新的聘用條件,令所有司長和局長脫離公務員體系,從常任制改為以有期限的合約聘用,任期不超逾提名他們的行政長官;他們須為各自負責的政策範疇承擔政治責任,包括在政策出現嚴重失誤時問責下台。

在回歸前,香港政府的所有高官(除了總督)都是公務員。《基本法》沒有理由假定在回歸後,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的公務員身分會有改變。《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予以保留;「主要官員問責制」顯然離開了這條規定。特區政府這項重大體制改變,並沒有任何《基本法》條文可作依據。

先例之二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行政長官不能是政黨成員:任何人當選行政長官之後,須公開作出法定聲明,表明他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並須承諾在擔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內不會成為任何政黨的成員。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回歸前適用於香港的條文,在回歸後繼續有效。根據該公約第二十六條,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免受歧視,包括基於政治理由的歧視。規定行政長官不能是政黨成員,可能與公約有牴觸;《基本法》沒有任何條文支持這項規定。

先例之三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的設立。按國務院2000年1月15日發出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有三個駐港機構,即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後面兩個機構的設立和它們的職能,分別由《基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作出規定;唯獨排在最前面的中聯辦,卻找不到任何《基本法》條文提及它的設立和職能。

這些事例涉及的問題,正如「一地兩檢」一樣,在起草《基本法》時沒有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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