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提及處理金融危機,「處置機制」是一個常出現的用詞。在2007年爆發的環球金融危機,不單在歐美國家造成浩劫,亦在亞洲以及香港帶來震盪。是次金融危機影響巨大,多國政府須動用史無前例的巨額公帑解決這次金融危機。據報道,英國政府動用了1,330億英鎊進行救市及挽救重要的金融機構;美國政府亦透過問題資產救助計劃向市場注資3,730億美元,當中約290億美元最後被撇帳。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因此要求金融穩定理事會(理事會)研究新的方案,以挽救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
理事會在2011年發表了一套新的國際標準,應對「大到不能倒」的金融機構一旦倒閉所引發的問題。新標準包括一套主要元素,旨在避免或減低這類機構倒閉時對金融市場帶來的影響,維持金融穩定和持續執行關鍵金融功能。國際目標是於2016年1月1日落實新標準。
作為理事會成員,香港有責任就此在本地立法與國際標準接軌。現時,全球共有30間銀行及9間保險公司為具系統重要性,當中有29間銀行及8間保險公司在香港營運,理事會認為香港能履行新標準至為重要。理事會在2013年進行的同儕評估中,指出香港需優先立法,賦予當局法定權力落實新國際標準。今年稍後理事會將有另一輪評估,屆時若《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草案》仍未獲通過,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信譽便可能受影響。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劉怡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