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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20-09-28 04:30:00
日報

司法系統上訴機制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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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社會對法庭裁決以至法官作出各種嚴厲批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罕有地發表公開聲明。他闡述的原則非常重要,對提高社會認知及澄清誤解,甚具意義。


事實上,《基本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均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庭獨立審判是受到《基本法》保障的,社會應當尊重,對個別案件的裁決或判刑不滿,理應透過司法制度的機制處理,而非訴諸立場或情緒批判法庭。


香港的司法制度採取無罪推定原則,若控方提不出足夠證據,毫無疑點地證明被告干犯了被控的罪行,法庭不會將其定罪。此外,我們有上訴機制,若檢控方或被告方認為判決有錯漏,可以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亦可以要求覆核判刑,由上級法庭裁決。


最近便有案例,一對夫婦被控於去年7月28日參與上環暴動,原審法庭判他們無罪,律政司提出上訴,要求上訴庭釐清某些法律觀點。另一案例,一名十五歲女生去年國慶前夕在天水圍被搜出白電油等,被判十二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向上訴庭申請判刑覆核;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犯了原則性錯誤,並無考慮拘禁式刑罰的可能性,於是予以糾正。


根據香港的司法制度,上級法庭的裁決對於下級法庭有約束力,即是容許上級法庭對下級法庭作出判刑考慮及指引,而下級法庭必須根據上級法庭的裁決及指示去做。普通法制度就是通過累積案例,更加詳細地訂明適合當時社會環境的規範。


雖然上述機制行之有效,速度和效率卻需要改善。律政司必須加快決定是否對案件提出上訴,否則當大量同類案件開審時,原審法庭只能根據現行標準處理。有句法諺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大意指「遲來的公義,等於否定公義」。若律政司繼續歎慢板,公義會由遲到變無到。 


新民黨常務副主席  周一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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