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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21-02-10 04:30:00
日報

小型屋宇政策的興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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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談到1972年頒布的小型屋宇政策背景,因篇幅所限未能深入討論。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大律師,也是香港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Malcolm Merry,去年五月由香港大學出版社出版新書 《The Unruly New Territories: Small Houses, Ancestral Estates, Illegal Structures and Other Customary Land Practices of Rural Hong Kong》有深入淺出解釋,提供大量研究資料,為混亂的領域帶來澄清。

在我四十多年工作生涯當中,第一次處理有關小型屋宇工作始於1974年3月,出任新成立的沙田理民府,主要任務就是處理興建沙田新市鎮前期準備工作,但同時也需要妥善處理在新市鎮範圍內被保留的村落,及設立鄉村擴展區。當年整個沙田區都是一片工地,進行各種地盤整理工作,沒有適合興建小型屋宇的地方,所以當時沒有批准過任何小型屋宇申請。

我在公務上第二次處理小型屋宇政策已經是 2002年被調往房屋規劃地政局期間。相隔三十多年,除卻當初的三個新市鎮,政府已在眾多新界地區發展更多新市鎮。實際上已經不能再在城市規劃限制之下,容許非原居民在傳統鄉村範圍以外的土地,搭建小型屋宇。所以隨著時光消逝,自自然然地政府不再接受非原居民申請,而所能夠接受的,都是來自原居民。事實上在這個政策之下,非原居民已經在 新界各地興建了數以萬計的合法小型屋宇。

多年以來,儘管政府禁止原居民轉讓丁權並限制丁屋轉賣外人,但在政策上,只是規定五年內轉售丁屋需補足地價,五年後可自由買賣。有不少原居民不惜採取各種非正途的可疑手段逃避以上的規範。這種不法行徑愈演愈烈,終於引起審計處關注,於2002年發表有關的第39號報告。  

我對這份審計報告的公開回應就是香港地少人多,容許原居民男丁興建丁屋不能持續,這是長遠要解決的問題,至於買賣丁權、丁屋的陋習,可以用行政方式先行解決。為此,政府收緊批地條款有關要求,作為打擊非法買賣丁權丁屋的行為,又優化了處理小型屋宇申請程序。篇幅所限,下星期再談當時局內為長遠解決問題,而作出的重要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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