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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20-06-01 04:30:00
日報

港版國安法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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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四(5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全港市民注視下,以絕大多數票通過「港版國安法」的決定。投票結束,烽煙四起,支持及質疑的聲音兩極,連帶惹來各種不盡不實的傳言,我在本文解惑一二。

疑惑一,他日「港版國安法」在港實施時,應根據哪個法律體系去解釋?

眾所周知,《基本法》是以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語言寫成的成文憲制性文件。《基本法》已在香港實施二十三年,法庭每天也在審理有關《基本法》的案件,包括很多司法覆核案件,指某條本地法例違反《基本法》等等。那麼,法庭是根據甚麼法律體系解釋《基本法》的呢?

《基本法》第158條清楚列明,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自行解釋《基本法》。而香港在回歸前後都一直奉行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因此,法院一直根據普通法原則解釋《基本法》。將來實施的「港版國安法」,法院也應根據普通法原則解釋和裁決。

疑惑二,「港版國安法」將禁止本港外籍法官審理相關案件?

首先,我希望社會大眾明白,所有法官,不分國籍,在就任時已經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再者,法官必須根據法律原則及法例條文審理案件,與其國籍毫無關連。法官判案忠於法律、忠於事實,而非忠於國籍。正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所說,「法官公正與否跟國籍無關,如要偏幫某一政治群體,任何國籍都可以;香港獨特之處是不同國籍法官可參與審訊,受國際尊重。」(《明報》5月28日)可見上述傳聞毫無說服力。

《基本法》第90條規定,「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第92條又規定,特區的法官「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因此,實在看不到這些規定會因為「港版國安法」的實施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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