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原本是人類文明的象徵,但過猶不及,不論是鬧巿中暴力式照明的廣告招牌或維港兩岸鬥光鬥大的廣告,都令「東方之珠」美麗的背後冠上「光害之都」惡名。
在人類進入工業時代前,我們的空氣是清新的、河水是清淨的、夜空是漆黑的。然而隨着工業化和人類聚居城市,工廠、發電和汽車廢氣污染了空氣;未經處理污水和工業廢水污染水源;而沒有適當遮光,向水平線上漏光的街燈和燈光廣告,也污染了我們的夜空。
美國聯邦政府對光污染的定義是,人類活動產生的光,照亮污染了本應黑暗的夜空。根據3月尾香港大學物理系發表研究了兩年、包含數百萬數據的香港夜空光度調查報告,18個分布全港的調查站中,以尖沙咀夜空光度比最暗夜空光1,200倍這數據最為矚目。燈光便利了人類在夜間的生活,然而燈光應該是向下照,最多也不過是向橫照,沒有理由要向上照亮夜空!室內燈光要漏光到天上,會較難或間接;反之在沒有光污染法律規管下,室外廣告招牌和射燈卻可不限光度、不限照射角度照亮漆黑的夜空,對居民造成滋擾,在夜深時分繼續浪費能源。
係時候規管光污染,甚至立法了!
周三刊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