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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出版:2013-Jun-03 06:00
更新:2013-Jun-03 06:00

再次辛苦張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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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即工資的下限,是為防止工資過低、為了保障最基層的打工仔女。換言之,在一般情況下,沒有僱主可以付出比最低工資更低的人工,而領取最低工資的打工仔女,就是收入最低的一群!這是鐵一般的事實!

一加一等如二的道理,為甚麼張炳良局長「疑似」不明白?在立法會上,有同事質詢指出,現時法定最低工資由28元提高至30元,假如一對夫妻每月工作26日、每日9小時,家庭月入已達14,040元,超出公屋輪候冊二人家庭的13,750元限制,故希望張局長作出跟進,並提供因而被拒絕申請之人數。然而,局長無視實際的荒謬情況,只將政策局預早準備的稿件讀出。(局長聲稱自己經過思考,認同內容才照稿讀出)

局長表示,房委會並沒有要求公屋申請人填報是否領取最低工資,故沒有統計個案數目。此話一出,令人發笑!目前公屋編配是按住戶開支為計算基礎,拿取最低工資,即工資下限的人,是收入最低的一層,這是一個數字上的事實!何以說沒有統計個案數字呢?同時,房委會居然認為他們的工資過高,未合乎資格申請公屋?那是否沒有工作才可以申請公屋?又或者一個家庭只容許一人工作?聽後「火都嚟」!

其實,以張局長的背景閱歷又怎會不清楚、不理解當中的犯駁?但作為主管房屋政策的問責官員,又怎能不為房委會護航!一個簡單的邏輯,最窮的人、最低收入的人,居然不合資格申請政府的資助房屋,很明顯是房委會未有與時並進,明顯是在有關政策上「漏招」!

政府有責任協助市民住屋,如果拿最低工資的個人或家庭都未合資格申請公屋,我想請教曾為學者的張局長,在如今租金高企的時代,他們應搬到何處?劏房?寮屋?

錯要認、錯而能改,才是負責的表現!經歷過海事處一役的張局長,應該深明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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