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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Aug-17 11:11
更新:2026-Aug-17 11:11

便利港人內地養老 政府應與時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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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港人內地養老 政府應與時並進

便利港人內地養老 政府應與時並進

特區政府正就首份五年規劃展開公眾諮詢,人口政策及安老服務是重點討論範疇之一。社會上有意見提出,特區政府應取消領取長生津及高齡津貼長者的留港時限要求,讓選擇在內地養老的長者毋須按規定每年回港居住一段時間。我認為這個方向切合實際需要,值得特區政府認真研究。

先講講現行制度的由來。現時合資格長者每年不得離港超過305天,即最少須留港60天,方可領取津貼;2013年,特區政府考慮到愈來愈多港人移居廣東養老,推出「廣東計劃」,其後擴展至「福建計劃」,容許已移居兩地的長者只須每年在當地居住滿60天,即可繼續領取全年津貼。這項安排的初心,是在保障公帑用得其所與便利長者兩者之間取得平衡,用意良好,惟隨着時代轉變,其局限亦漸見浮現。

「居港日數」的要求,本意是確保受助人與香港仍有實質聯繫,以防止公共資源被濫用;但隨着內地養老設施日趨成熟,愈來愈多港人北上生活、就醫、養老。當年因應鼓勵內地養老而生的「廣東計劃」和「福建計劃」,如今是時候考慮進一步推進了。

放寬相關限制未必會加重庫房負擔。長生津和高齡津貼金額本身固定,不會因受助人留港與否而有所增加;反之,若長者選擇留港養老,特區政府須承擔的開支,包括院舍宿位、社區照顧服務及公立醫院診療等必定更高,而目前安老服務供不應求、輪候時間冗長,故此,若能進一步便利長者北上養老,可以紓緩本地安老及醫療系統的壓力,實屬「多贏」之策,特區政府宜以更開放的態度看待相關訴求。

當然,政策鬆綁不能沒有配套。特區政府在檢討居港日數要求的同時,仍須做好三方面工作:其一,是確保受惠長者的身份核實機制不因此鬆懈,避免濫用;其二,是逐步擴大可享津貼的居住地點,不宜長期局限於廣東、福建兩省,讓港人在退休後可因應自身需要,選擇在其他內地城市養老定居;其三,是加強兩地在醫療、社福資訊上的互通銜接,讓長者在異地生活時,仍能便捷獲得所需支援。

施政應與時並進,不應停在舊有框框。特區政府在制訂首份五年人口規劃時,理應從長者實際需要及公共資源運用的整體效益出發,認真研究放寬居港限制,並適時完善相關配套,讓有意北上養老的港人得享更大便利,使安老政策能更好地回應人口老齡化及內地融合的雙重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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