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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Oct-12 20:00
更新:2026-Oct-12 20:00

人竉共融,「人」當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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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壇步道

人竉共融,「人」當有責 (資料圖片)

「人寵共融」是不少人嚮往的願景,從開放寵物共享公園、試辦港鐵貓狗同行車廂,到放寬寵物友善食肆,皆顯政策善意。然而流浪狗和放養犬問題長期隱現,每當發生嚴重的傷人甚至致死事故,便會引起大眾對動物管理及公共安全的擔憂。狗隻管理不單止涉及社區安全,亦關乎動物權益,特區政府必須正視。

 

「遺棄」和「走失」是流浪狗問題的兩大主要原因。部分狗主在飼養前缺乏準備,或其家庭環境變更,或犬隻出現行為問題,便隨意將其拋棄;也有狗主因為防護措施不足導致狗隻走失,事後又未有積極尋找或申報,致使狗隻游離於社區中。比棄養更棘手的則是「放養」習慣——有些狗主習慣任由狗隻自由外出活動,既不牽繩亦不設圍欄,在無人看管之下,狗隻有機會威脅途人安全。倘若放養狗隻未曾絕育,更有可能導致無序繁殖,增加流浪狗「新血」。

 

流浪狗問題也存在於貨倉、地盤、貨櫃場及農地等地方。在這些地方,工人飼養「看門狗」來防盜,這類狗隻長期缺乏監管、大多未植入晶片亦未絕育,導致不斷聚集繁衍。每當地盤工程竣工撤退、貨倉結業搬遷,或大型土地被收回,這些狗群失去棲身之所,便會變成流浪狗群。

 

面對這一連串的問題,特區政府必須完善針對「棄養」,「放養」及「保安犬」的法例。

 

第一,針對棄養行為,建議修訂現行法例解決控告門檻過高的問題。現時《狂犬病條例》第22條雖然訂有刑罰,但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畜養人、狗隻由其棄掉,並且是「無合理解釋」。在缺乏閉路電視或目擊證人的情況下,狗主往往只需聲稱「狗隻意外走失」便可規避棄養責任,導致條例過去數年錄得零檢控。特區政府可考慮修改條例,使狗主承擔舉證責任:例如當執法部門發現具晶片的流浪狗隻時,即可假定該狗隻已被棄養;成功聯絡狗主後,狗主必須在通知後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可接納的文件,證明自己已盡法定責任向警方或漁護署通報走失,或已透過合法途徑將寵物移交認可機構,否則即屬違法,藉此提升棄養的違法成本。

 

第二,針對放養行為,建議考慮降低《危險狗隻規例》中「大型狗隻」的體重要求(例如由現行的20公斤降至15公斤),藉此加強狗主控管中型狗隻的法定責任。在現時法例下,20公斤以下的狗隻受《狂犬病條例》規管,而該條例第23條針對狗主沒有妥善管束狗隻(例如在公眾地方未有以狗帶牽引)的懲處力度較輕,最高罰款僅為第3級(即10,000港元);即使狗隻因「未受妥善管束而咬人」,觸犯第25條的最高罰款同樣僅為10,000港元。相反,若涉事狗隻屬《危險狗隻規例》下的「大型犬隻」,最高罰則大幅提升至罰款25,000港元及監禁3個月。換句話說,若將「大型犬隻」門檻下調至15公斤,能將大部分中型放養犬及唐狗納入刑罰更重的《危險狗隻規例》監管網內,增強法律阻嚇力,提升狗主嚴管犬隻的責任。誠然,犬隻的危險性不能單純以重量一概而論;然而在香港現行制度下,對危險狗隻的界定主要取決於「重量」、「格鬥品種」及「已知危險狗隻」。調低體重門檻是短期內最快補足監管漏洞的做法。長遠而言,特區政府亦應檢討現行分類機制,研究是否需要引入新管制類別,以求更精準地規管具潛在危險的犬隻。

 

第三,針對「倉狗」及「地盤狗」的管理問題,建議設立新條例規管。具體做法或可參考英國《Guard Dogs Act 1975》(護衛犬法案)。該法例規定,在非住宅範圍內,只要客觀上狗隻被用於看守場所、財物或人員(不論狗主辯稱其為寵物、或是場地附近收容的流浪狗),即屬受條例約束的「護衞犬」——除非護衞犬已被穩妥固定或鎖好,否則現場必須有具能力控制狗隻的人士在場看管,禁止在無人看管下放任牠們自由巡邏;場所的所有入口均必須張貼清晰可見的警告告示,提醒訪客場內有護衞犬。香港可作借鑑,防止貨倉及地盤等場所的負責人以「流浪狗」或「寵物狗」等藉口規避責任。同時建議考慮在這個基礎上設立保安犬登記制度,因應申請地段的面積,限制可使用的保安犬數量。

 

然而,寵物管理不能依賴懲罰,而是更應讓社會共同理解及尊重何謂「人寵共融」。世界各地的經驗顯示,規範狗主責任與提供合適的狗隻活動空間並不違背。例如新加坡透過劃定設有雙重圍欄的「Dog Runs」,讓狗隻在特定區域內放繩自由奔跑;澳洲及新西蘭等地亦由地方政府明確劃分「Off-leash Dog Parks」(放繩區公園)。反觀香港,除郊野公園外,狗隻在公共地方需要繫上狗繩,康文署的「寵物共享公園」亦非放繩公園,寵物活動空間有限。特區政府在檢討現行法例及加大狗主責任的同時,亦可參考國際成熟做法,考慮在合適地方規劃更便利狗主的「合規放繩」場所,使愛狗人士有安全且更充裕的空間讓犬隻活動,實現規管與放行並重的人寵共融環境。

 

更重要的是宣傳和教育,既要讓公眾深刻認識棄養的嚴重後果,亦須清晰宣導合法的轉讓及交還途徑,確保有需要的寵物主人懂得透過合規渠道安置竉物。歸根究底,「法」不過是底線約束,「竉」亦不過是天性使然,香港要實現真正的「共融」,終究需要「人」克己自律、懷善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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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宥成 Raymond Lau

曾擔任葉劉淑儀立法會議員助理,現任陳家珮立法會議員助理、新民黨社區發展主任;公共政策碩士,環球商業系統管理學士(一級榮譽),十大傑出大專學生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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