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石油氣車輛的氣體安全,機電工程署將《香港石油氣車輛維修工場指引》重新整理,修訂為《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維修工場指引》。指引根據《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及其附屬規例的要求分為兩部分,分別適用於所有提供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維修及保養服務的車輛維修工場和設有應具報氣體裝置的車輛維修工場。
修訂指引旨在統一涉及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維修及保養服務的車輛維修工場的名稱,指引亦根據石油氣車輛維修要求和「第六類勝任人士」所接受訓練的內容,把維修工場應該設置的特別設備,如手提易燃氣體探測器、石油氣喉管驅氣設備、通風條件及防火的通風設備等,及有關安全要求更清晰明確地列出,以便業界遵從。
機電工程署同時對《石油氣車輛燃料缸覆檢指引》、《棄置石油氣車輛燃料缸指引》和《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維修及保養工作守則》及有關的表格作出相應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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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工程署與《am730》合辦本欄,隔周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