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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2017-06-27 06:00:00

無集體訴訟權才能引馬雲上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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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加曾指香港無需要集體訴訟。(資料圖片)

李小加曾指香港無需要集體訴訟。(資料圖片)

請原諒我要講一個好沉悶的話題。港交所(388)搞創新主板,打正旗號要做「同股不同權」,而且容許中國公司在香港做第二上市,目的是為了吸引馬雲的阿里巴巴,行政總裁李小加可謂用心良苦。當初馬雲棄港,原因是香港不接受同股不同權。事隔多年,馬雲在美國也面臨被集體訴訟的風險。所以,今次要引馬雲這條大魚,同股不同權之外,另一個新籌碼是,更加唔可以有集體訴訟(Class Action)。


集體訟訴係股東維權的終極武器,概括而言,一名或多名具名的原告人可代表一大班被聲稱受到共同損害的人士或企業提出申索。原告人取得法庭的集體訴訟核證後,便可代表自己及所有成員進行訴訟。一般股東當然可以向上市科、證監會投訴,但投訴之外可以做的東西不多。基於現在的企業管治是行同股同權制,如股東要召開股東會提出特別議案,如罷免董事等,數夠10%的股權也能進行。即使夠10%,股東大會也是鬥數票,所以小股東無明顯優勢。


集體訴訟唔係一個原則性的問題咁簡單,不是「同意」和「反對」之間的二元對立或講意識形態,而係一個技術性的行政操作。理應好似「全民退保」咁,民間智庫可能有一個方案,行政技術官僚又有另一套,大家埋枱傾,把細節加加減減做諮詢咁。我可以提一些技術層面的考慮,讓大家思考。


第一,是很傳統市場經濟睇法,如果隻股票出老千,那是應該把它賣掉,買第二隻更好的。市場會把價值反映出來。長期跟管理層對抗耗下去無意義,分分鐘耗到停牌,董事、大股東、小股東一拍幾散。良好的企業管治,不包括拉倒公司的日常營運。如果純為公義,那我無話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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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集體訴訟唯一兼最大得益者,不是小股東,而是律師。美國例子是波士頓銀行(Bank of Boston)集體訴訟案,最好袋最大賠償金的是律師。而且小股東很容易被煽動成為第二大股東、基金公司用來威逼大股東的工具,當中有複雜的博弈計算。最後贏的,反而是二、三股東。


第三,搞集體訴訟不是改動上市規則咁簡單,而係要過立法會,一般政府官僚不會笨到用石頭砸自己腳,凡事一經立法會,就變得極複雜。集體訴訟有部分涉及反競爭行為,理論上,競委會可以處理到部分功夫,不過,基於競委會現階段只是一個純吸budget的無牙老虎,所以不用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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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返轉咁講,依家同股同權,要改變董事決策都難如登天;如果同股不同權再加埋無集體訴訟,那麼小股東真係如同被大股東「任砌」。同埋,讀法治有一個概念,叫做「有權不用」。集體訴訟未必要用到盡,光是有一個權,已經有若干阻嚇作用,至少班做假數的民企可以唔使咁狼死。 當李小加解釋話香港唔需要集體訴訟,大家可能不以為然,但心水清的我,自然知道小加同志背後是計緊咩數。如果吸到馬雲來港上市,做旺港股,理論上我也是既得利益者,只是如何平衡企業管治,得一千字我寫鬼到咁多。因為都係那句,要由一個心水清的醒目仔拋過方案出來才有得傾下去。因為,公民社會炒作議題,都是先入關中者為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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