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司法部發布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其中第12條不容許以集團式辦學的民辦教育團體,通過兼併收購、加盟連鎖、協議控制等方式來控制非牟利民辦學校。第45條規定非牟利民辦學校與利益關連方簽訂協議,須受到加強監管,對涉及重大利益或長期執行的協議,應進行合規審計。這意味民辦學校以非牟利之名,行牟利之實將受到約束。新規對民辦學校的併購活動造成限制,長線來說教育行業的前景仍然正面,但是教育股之前受到追捧,估值較高,部分市盈率高達數十倍,在新規之下,教育股公司難再透過合資、加盟連鎖等形式快速發展,短期會受到沽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