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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2020-08-14 04:30:00
日報

善惡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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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道德標準,往往是很主觀的。社會上可以有人很自私,不誠實,零愛心,卻不至於是犯法。但當各人按自己的標準行事,到侵犯了他人權益,破壞了社會秩序,就可能需要法律去規管了。

所謂「善待動物」就是一個好好例子。道德上,正常社會裡的正常人都不會贊成虐待動物,但說到「善待動物」,所謂善待的標準就很因人而異。養一隻狗,一個狂熱的愛犬分子可能要求幾千呎花園給狗狗跑動,吃的住的要最好才叫「善待」。 也有人認為只要主人對狗有愛,即使流落街頭也能給狗狗幸福。也有人認為將狗鎖在室外,有水有糧就是善待!新界滿眼都是倉狗地盤狗放養狗,只要主人定時給狗狗一些吃得下的狗糧,由牠天生天養,即使狗隻在馬路上遭逢不幸,主人也沒半點歉疚。其實他們都沒有違反在一個客觀標準──香港法例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根據這條法例,只要狗隻有水有糧,身體上沒有明顯被虐打的傷痕,主人已達到了「善待動物」的最低門檻。

近日在網上引起熱話的一隻雪橇犬,牠被主人養在室外,被網民目睹其在三十幾度高溫下乾煎的慘況!於是由網上公審到求助愛協到報警到找議員介入,用盡方法也不能證實主人「虐待動物」,當然也不能改變雪橇狗狗的生活質素。

還原問題核心,我們是否要把「善行動物」從主觀的道德標準提升到客觀的法例規管。西方國家早已有明確的動物飼主法,嚴格列出善待動物的要求,動物主人的法定責任。可惜是,香港人對動物權益的理解,仍然停留在落後社會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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